揚州邗江法院調研分析土地糾紛類案件的審理難點并提出對策
作者:張春萍 發布時間:2010-05-28 瀏覽次數:835
近日,揚州邗江法院對土地糾紛類案件進行了調研,分析了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基本概況
近三年來,該院共受理各類土地類案件36件。類型主要包括: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以受理的國土部門土地行政處罰的非訴行政訴訟為主,涉及非訴行政案件16件,占45 %。受理的土地類民事案件的主要案由為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等為主,在處理方法上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案件以撤訴為主,撤訴率占50%以上。
二、土地糾紛類民事案件的審理難點及對策
2008年以來,該院共受理5起土地糾紛民事案件,類型主要涉及土地租賃糾紛、土地賠償糾紛等。
在土地租用協議糾紛中,存在兩個方面的難點:一是該類土地租用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是否有規避法律以掩蓋少征多用的問題?我們認為,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租用農村土地建設永久性建筑,實際存在以租代征、少征多用的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情形,法院不應支持該行為。二是法院能否受理該案?雙方基于租地協議而產生權利義務關系,雖然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但法院仍應受理,并視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如能補辦征用地手續,則予支持。如不能補辦則予駁回。
在土地賠償糾紛民事案件中,難點在于該類糾紛是否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我們認為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土地部門在沒有給予土地使用人相應補償的情況下,即將爭議地塊重新出讓,原使用權人應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因此本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三、土地糾紛行政案件的審理難點及對策
行政案件受理的主要類型有:土地行政征用、土地行政登記、土地行政裁決、土地行政處罰。近三年來,該院除非訴行政審查案件外,受理土地糾紛類行政案件僅為2件。從審理的情況來看,主要反映出以下幾個方面的難點:
一是在土地行政征用糾紛中,集體土地征用國有后,土地上的住房難以拆除,一些補償事宜難以達成協議。如交由批準征用的人民政府裁決,一般都要到省政府(省國土資源廳),實際操作較難。實踐中大多是政府協調解決,少數情況由用地單位或地方政府組織強拆,然后承擔賠償責任。從法院角度來說,要協助地方政府多做協調工作,爭取協調解決。
二是在土地行政登記糾紛中,訴訟時效長,統一登記時存在較多錯誤。該院積極建議登記部門登記過程中和登記結束后,對相關情況予以公告。經過公告的,視為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登記,從而有效解決訴訟時效長問題,維護具體行政行為的穩定性。對歷史遺留問題則本著實事求是,區分情況,依法解決。
三是在土地行政裁決糾紛中,由于爭議土地屬于某個村民小組,牽涉人員較多,往往易引發集體上訪、群體糾紛。我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則區別情況作出處理:對爭議土地一方使用十年以上的,一般裁決組現使用人所有;對爭議土地有充分證據證明為某集體經濟組織的,一般裁決給該經濟組織所有;對無法查清事實,爭議土地經常互為使用的,一般可采取公平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