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法院反映民間高息借貸“抬頭” 形象應引起高度重視
作者:程汐 孫剛 發布時間:2010-05-27 瀏覽次數:831
近年來,洪澤法院發現民間高息借貸現象日漸增多,民間借貸本是一種普遍的,為解決日常生產、生活所需的一種民間性的資金流動行為,不少人卻打起了坐收漁利,借一還十的主意,做起了現代版的黃世仁。民間高息借貸給金融管理秩序帶來嚴重破壞的同時,還引發大量的群眾上訪事件乃至傷害案件、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現金流量大增,高息借貸引發的不安定因素務必引起我們密切關注。
一、案件特點
1、門檻低。通過正常的貸款渠道,手續繁雜、門檻高,往往要求提供擔保。而民間的高息貸款無需擔保、借款手續簡便受到急需用錢人的青睞。
2、風險高。對出借人而言,由于民間高息借貸無擔保,導致借出去的錢無保障。對借款人而言,一旦生意虧損,無法按期償還貸款,他們將承受高額的利息,為生計疲于奔命。
3、被告人多數下落不明。本院審理的相關案件中,債務人因債務累累,或出外掙錢或四處躲債,導致案件到法院時,被告人就下落不明,無法按照程序送達應訴材料及法律文書。
4、高利貸性質確認難。在庭審時,原告提出的證據往往是一張欠條,上面簡單寫著某某欠某某多少錢,并沒有具體寫明本金多少,利息多少,導致法庭很難確認該行為的性質。
二、分析原因
1、正規的信貸部門手續繁瑣、門檻高讓一些個體戶、小企業望而生畏。相較之下,高息借貸往往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后就可拿到錢,許多人為解燃眉之急,不得已而為之。
2、法律、風險意識淡薄。一方面有些出借人認為高息債權受法律的保護,同時借款時也不注重對借款人各方面情況的了解和審查,根本沒有考慮自己可能面臨的風險;另一方面借款人對借貸的風險沒有理智客觀的認識,無知無畏,最后悔不當初也無濟于事。
3、案件審理難。在審理中,除非原告自認,否則單單通過原告提供的欠條,要認定高息借貸的性質很難,在被告舉證不能的前提下,法院只能依欠條判決。在某種程度上,使高息出借人具有了僥幸心理。
三、對策
1、適當寬松貸款的口徑。對有實力、信譽好的個體戶、中小企業,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門可適當放寬借貸的條件,拓寬融資的渠道,減少民間借貸的資金流量。
2、加大宣傳力度。一方面加大對群眾進行法制教育和高息借貸風險提示的力度,針對民間高息借貸行為,組織形式多樣的法律宣傳活動,讓廣大群眾了解高息借貸存在的風險以及高息借貸中利息超過10%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理智對待借貸行為。另一方面加強群眾誠實、信用觀念的培養,使整個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風氣,減少糾紛的發生。
3、在審判中做好調解工作。在審理過程中,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在遵循公平正義原則的前提下,兼顧雙方的利益,做到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