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對2009年以來的84件執行信訪案件進行調研發現,50%以上是不可歸責于法院的原因造成的,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不可歸責的原因

 

一是被執行人長期下落不明,亦無可供執行財產,但申請人不積極提供相關線索,致使案件長期不能執行。

 

二是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無可供執行財產。這種情況多發生于交通肇事、意外事故等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三是被執行人有償還能力,但通過各種手段隱匿、轉移財產,造成無償還能力假象,執行法官通過各種方式仍不能獲取執行線索,造成執行期限過長。

 

四是由于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有限,申請執行人強制申請的要求無法得到全部的實現。

 

二、對策建議

 

一是緊抓源頭。變被動接訪為主動預防,從執行信訪發生的源頭抓起,將執行信訪預防工作貫穿于立案、審理、執行等各個階段,在立案、審理階段要做好先予執行和訴訟保全工作,在審理階段還要確保裁判文書的可執行性,在執行階段要定期告知執行進展,積極構建執行信訪預防化解的長效機制。

 

二是明確風險。加大執行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正確理解執行存在的風險,提高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和自我風險防范意識;執行干警也要注意提升自我的風險防范意識,多照相、錄音及錄像,將執行過程以書面的形式加以記錄。

 

三是多方聯動。建立信訪執行案件聯動機制,加強與當地政府信訪局及信訪戶所在地的黨委政府、社區(村委會)的溝通和聯絡,充分調動內外因素,共同做好信訪戶的維穩工作,從制度上預防執行信訪特別是重復信訪的發生。

 

四是合理救助。爭取有關單位的支持配合,多渠道地提供司法救助,對于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而申請人家庭困難的案件,及時以發放執行救濟金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救助,防止申請人因此上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