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兒的債務糾紛,母親被人圍堵追債,在精神受迫下,無奈寫下還款計劃。近日,宜興法院審結了一起撤銷權糾紛案,依法判決撤銷母親郭某在脅迫之下簽訂的還款計劃。

市民郭某與張某是同小區的鄰居,雙方認識已有10多年。2011年,郭某的女兒何某因經營需要向張某借款31萬元,但何某僅償還部分款項后就玩起了消失,離開本市至今未歸。2018年5月,張某及其丈夫、表妹夫婦四人在街上偶遇郭某,就向其追討借款,雙方發生糾紛。民警處警后對雙方進行了勸解,但張某等四人依舊不依不饒,在民警離開后,繼續向郭某討債直至深夜。被逼無奈的郭某先后寫下兩份還款計劃,承諾由其兩年之內分期還清欠款。之后,張某又多次上門逼要錢款并占住了郭某的房屋。2018年10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這兩份還款計劃。

審理中,郭某訴稱,自己并不清楚女兒何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糾紛,但張某等人一直糾纏,為了脫身這才寫下還款計劃。而被告張某則認為,自己從未限制郭某的人生自由,也未脅迫郭某還款,郭某是自愿出具的兩份還款計劃,屬于債務加入。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未向張某借款,郭某在出具案涉還款計劃之前,也未有證據證明有為其女兒承擔還款義務的意思表示。出具還款計劃當天,雙方為郭某女兒債務償還問題發生糾紛,在公安機關出警未有效解決并離開后,張某及其親屬多人長時間跟隨郭某催要借款。因此,張某的行為具有脅迫的故意,而郭某出具的還款計劃違背了其真實意思,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郭某有權請求法院撤銷還款計劃。

最終,宜興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郭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張某出具的兩份還款計劃。

法官說法: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張某等人因郭某的女兒何某所欠的借款未還,長時間持續跟隨郭某,張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郭某施加精神上的壓力而故意為之,張某的行為明顯屬于脅迫手段。而郭某既不是借款人,也沒有為何某歸還借款的真實意思,郭某只是為擺脫張某的糾纏迫不得已才出具還款計劃,故法院判決撤銷了兩份還款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