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102035分左右,宋某駕駛普通三輪摩托車途經南通市通劉公路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駛時,所駕車與由南向北行駛的昝某所駕普通二輪摩托車及步行的許某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三人均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公安機關調查,宋某駕駛經檢驗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昝某酒后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且經檢驗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公安機關無法確認事故碰撞形成的過程及部位,證明無法認定宋某、昝某、許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宋某稱其沒有與許某碰撞,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昝某辯稱其酒后駕車是事實,但不是醉酒駕車,其被他人撞到后就不知道所發生的事實,其也沒有撞到許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宋某所駕普通正三輪摩托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昝某所駕普通二輪摩托車的登記車主是石某,該車沒有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許某被送往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0719日出院,出院診斷:重型顱腦外傷,左顳葉疝,右枕骨骨折,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后經鑒定許某評定為一級傷殘,許某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為819219.45元。

 

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許某在道路步行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雙側額顳葉腦挫裂傷性血腫,硬膜下血腫,蛛血,左枕部骨折等嚴重損害,必然受到外力重撞所致。在事故現場有宋某所駕正三輪摩托車和昝某所駕二輪摩托車倒地,公安機關認定宋某駕駛正三輪摩托車與昝某所駕二輪摩托車及行人許某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成立。宋某駕駛經檢驗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昝某酒后駕駛未定期檢驗的且經檢驗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上述行為為共同危險行為。宋某、昝某均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損害結果與其危險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構成共同侵權。許某的損失,除交強險賠償限額外,應當由某與昝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判決如下:

 

1、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許某120000元。

 

2、宋某、昝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償許某579219.45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如何確定肇事者的責任承擔問題,對此,爭論比較激烈的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兩車肇事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應認定為共同侵權,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兩車肇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不能確定為哪一機動車肇事所為,推定各人的過錯相同,承擔等額賠償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侵害人無法查明,應認定為共同危險行為,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處理采第三種觀點,認定二肇事行為符合共同危險構成要件。共同危險行為理論上稱為準共同侵權,民法通則未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從證明責任的負擔的角度首次對共同危險行為做出規定?!肚謾嘭熑畏ā返?/span>10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由于共同危險行為制度的適用將使許多并非實際侵害人的被告科以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只有在實際侵害人根本無法查明的情形下才能適用。本案在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采用共同危險理論化解了此類案件的判決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