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一種新的犯罪形式,近年來有日趨增多的趨勢,其犯罪方式已由過去的隱蔽化轉向公開化和多樣化,必須予以嚴厲懲處。《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法條為我們認定和處罰單位行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單位行賄犯罪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從單位行賄犯罪的構成特征上區別罪與非罪的界限。單位行賄罪是單位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不正當利益不僅包括非法利益,而且包括依據沒有法律效力的,但不與國家法律、政策相抵觸的行政規章制度取得的利益;還包括違背社會道德取得的利益。其次,要注意從行為的情節上區別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是劃清行賄犯罪與自然人行賄犯罪的界限。劃清單位行賄犯罪與自然人行賄犯罪的界限,關鍵在于對單位內部成員行賄行為的認定上,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犯罪的必要條件是:1.其內部成員所實施的行賄犯罪行為必須是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其內部成員是利用職務之便,為謀取自己個人利益而實施的行賄犯罪,不能認定為單位行賄犯罪行為。2.其內部成員所實施的行賄,必須是根據單位意志并以單位名義而實施的,如果其內部成員未經組織或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認可,而自行主張或盜用、冒用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犯罪行為,則不能認定是單位行賄犯罪行為。這里特別指出的是對實行“一人制”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就是決策機構的意志。3.自然人行賄罪的對象主要是公職人員,單位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也可以是自然人。

 

三是劃清單位行賄犯罪與共同行賄犯罪的界限。單位行賄犯罪與共同行賄犯罪的主要區別有:1、二者組織性質不同,單位組織是合法的。共同犯罪的組織如犯罪集團開始形成時就是非法的;2、二者在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單位行賄犯罪的犯意是經一定程序形成的集體意志,并由單位決策機構策劃、批準或認可,并不要求每個成員都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共同行賄犯罪的行為人都有犯罪意圖,其犯意形成一般是一種意思聯絡,通過意思聯絡,共同犯罪人的個人犯罪故意結合成一體,轉化為共同犯罪故意;3.因果關系不同,單位行賄犯罪不要求單位每個成員的行為與犯罪結果有因果關系,而一般共同犯罪的行為人與危害結果都有直接的必然因果關系;4.二者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形式不同,單位行賄犯罪由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而共同行賄犯罪的刑事責任由共同犯罪人承擔,5.單位行賄犯罪可以成為共同行賄犯罪中的共犯,即單位與自然人或單位與單位在共同故意下實施行賄犯罪,但共同行賄犯罪人不是該單位內部成員的,不可能在該單位意志支配下活動。

 

四是單位行賄犯罪中直接責任人員的確認。單位犯行賄罪時,受刑罰處罰的對象除單位外,還有單位內部的責任人員,責任人員包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