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農村外出務工人員離婚案件的妥善處理
作者:王麗 發布時間:2010-05-17 瀏覽次數:737
農村離婚案件中,由于一方外出打工導致離婚的情況為數不少,相比一般的離婚案件,這類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難點:
1、存在弱勢群體。這類案件一般情形是一方外出打工,一方在家務農,照顧老人孩子。雖然打工一方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在家一方對于家庭的貢獻并不輸于另一方,正是由于長期在家務農,沒有固定工作,生活技能不足,導致離婚后生活面臨困難,若不能妥善安排其離婚后的生活,必然是社會不和諧、不穩定的因素之一。
2、調查取證難。由于夫妻雙方長期不共同生活,另一方對于外出打工方的財產情況必然難以掌握,若一方故意轉移、隱匿財產時,若當事人自己無法提供相關財產的線索,法院在調查、分割共同財產也就必然面臨困難,容易造成當事人的心理不平衡。
3、案結事了難。由于一方長期在外在打工,其固定住所難以確定,關于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經濟幫助的自動履行率較一般案件來說要低,使得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難以落到實處。
針對以上問題,法院需要特別妥善處理這類一方外出務工的離婚案件,具體可以有以下幾點措施:
1、著重做好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對外出務工一方的法律教育和思想教育,讓其充分認識另一方對家庭所做貢獻,釋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含義及分割原則,要求其妥善安排另一方離婚后的生活起居;另一方面,對于處于弱勢的一方,法院需要特別做好其心理工作,耐心說明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的困難,適度降低其對財產分割方面等方面的心理預期。
2、加大對弱勢一方的保護力度。既然在處理共同財產分割方面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存在,那么則在子女撫養、經濟幫助等其他方面更多的傾斜保護弱勢一方,若涉及房產分割,盡量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解決,妥善安排其離婚后的居住問題,避免另行析產糾紛,造成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
3、加強與基層組織的溝通聯系。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光靠法院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由于農村外出務工人員離婚情況不是少數,事前的法律宣傳和事后的法律保障都需要加強與基層組織、鄉鎮司法所、婦聯的聯系,通過這些組織宣傳法律、進行調解、保障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