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執行過程中應該考慮些什么
作者:侯橋文 發布時間:2010-05-14 瀏覽次數:798
現代經濟高速發展以及人們生產、生活的復雜化,使得現代民事、商事訴訟成為人們解決矛盾、化解紛爭的重要途徑和手段,民商事案件執行也隨之呈現出水漲船高的態勢。這種局面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可喜的,反映了我們國家法治建設的成就。但是,時下人民法院面對大量執行案件的涌入,普遍暴露出案多人少、信息資源的相對缺乏或不對稱等諸多問題。如何妥善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更高效的運用,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確是擺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面前的棘手問題。基于此,筆者結合工作實踐,提出一些對當前執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的意見,以拋磚引玉,與讀者朋友們共勉。
首先,我們應當弄清我們執行的目的。案結事了,我想這只是執行工作的基本目的和任務。除此之外,結案的過程、結案的方式、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法院及承辦法官的整體價值觀及扮演什么樣的角色等諸多問題恐怕應當予以高度重視。由于我國傳統法治中的重刑輕民觀念的影響,導致作為執行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執行法官或多或少有一種充當超級警察的角色,潛意識或主觀上就存在著對被執行人的不信賴甚至幫助報復被執行人的想法,從而偏離了執法公正的目標和價值追求。利益是適合社會主體生存與發展的因素或條件,它具有主體性、客觀性和社會性①。在現代法治觀念中,法治的成功在基本層面上依賴的是多數社會主體的自覺遵守,而不是少數權利主體制裁威嚇為手段的外在強制。因此執行之中,人民法院應當多體現出一些人性關懷和理解,在具體個案辦理過程中,正視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必將有助于案件的化解,更有助于法治國家的建設和完善,簡而言之,法治觀念應當更多的融入執行工作。
其次,強化權利意識的培養,理解和尊重雙方當事人特別是被執行人法定權利應該更好的體現在個案執行中。“權利是法的內核,沒有對權利的要求,也產生不了對法的需求和對法的渴望,無論當事人雙方。特別是我們當今之中國社會,培養群眾的法治思想、法治熱情,最好莫過于讓他們在處理自身事物的同時,深化對現實法律實踐的實際體驗。公民對法律的信賴一方面取決于法律本身是否能夠反映公民的利益要求,是否能夠實現公民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則取決于國家、政府執行和遵守法律的情況。只有國家和政府對法律尊重、服從于遵守才能導致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否則將會摧毀公民對法律的信念,甚至轉向反面”②。而就執行工作而言,這一意義尤為突出。作為法律程序的最后防線,執行工作的好壞直接牽涉到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落實。這樣一個具體又生動的現實體驗過程,注重權利觀的培養,對于執行工作乃至人民法院整體工作和形象都會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其三,我們應當正確的認識、評價當前法院對執行案件
結案率的追捧問題,正確對待執行率不高的深層次原因。1、民商事案件本身的紛繁復雜決定著案件的千頭萬緒,或許案件進入法院之前本身就有可能出現剪不斷理還亂的情況,或許當事人之間早也積怨過深,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2、案件基于審判、仲裁或其他前置程序難免出現不公正、不公平乃至冤假錯案的發生,也同樣會帶來執行的難度。3、當下有的糾紛尚存在行政干預或者法院乃至執行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難免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有的地方執法機關活動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人們甚至習慣于從法律之外尋找答案。4、坦誠的面對基于部分被執行人特殊原因,實在無力去完成自身所欠債務。這些列舉的案中案外原因,同樣或深或淺的影響著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執行工作本身就是法院工作的一個重要的部分,執行工作效率的提升同樣依賴于經濟的進步、政治制度的日臻完善及社會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
其四,認清我們當前民事訴訟中的具體執行措施經過不斷的修改與完善,已經日趨表現出剛性、多樣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第219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拘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第220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等等,在此,筆者不再詳細列舉,在此說明的是在執行民商事案件過程中,面對這些強有力的措施,有人提出我們的執行措施力度太軟等等的話語,而筆者卻認為應當反思和慎重使用這些強制措施,在具體個案處理過程中,力度的投入更多的體現在工作的細致、耐心及勸服上,強制措施使用相對應當慎用或少用,盡量使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走上一種被社會理解和尊重的制度,并且樂于接受和使用的制度,方能展現出執行工作的成就感和社會的認同感,以此推動執行工作的不斷發展與完善。
其五,以人為本,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對伍建設。應當說,案件既然走向執行程序,雖然案件結果似乎權利責任明朗,但要使案件真正案結事了甚或達到理想的矛盾處理完畢,那就離不開執行人員的良好執行方案和方式及過程。因此,人民法院應當注重打造一支辦案能力強、處理問題高效、精通法律知識以及具有較強政治敏銳性的執行隊伍,在追求執行結案的同時,弘揚和諧社會的構建的理念,耐心、細致的處理矛盾糾紛,善于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強制措施及結案方式,避免在辦案過程中此生矛盾和糾紛的出現甚至做到當事人之間的“握手言和”這種更高水平的效應,為廣大人民群眾處理社會矛盾提供參照。
最后,現代科技手段應當為執行工作的發展起到助推作用。現代科技信息的高速發展為執行工作的不斷創新提供了強有力的契機和手段,當前執行工作面臨的執行難問題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信息資源的相對缺乏,執行手段的落后,因此要提高執行工作的水平,例如對于進一步完善執行裝備力量,加強全社會信息資源共享,做到高效與快捷,盡快做到案結事了,與公安、檢察等多部門的執行聯動機制的創新等都有很大的發揮空間,起到群策群力之效。
注釋:
①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290-295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②但偉:《依法治國與法治進程中的幾個問題》,載《清華法治論壇2000》第一輯,高鴻鈞主編第1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