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漣水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一直呈上升態勢,但是該類案件調撤率始終徘徊在66%左右,低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調撤率近14個百分點。

 

一、原因分析:

 

1、案件類型涉及勞動合同、加班費、養老金、工傷經濟補償等各個方面,訴訟請求與國家政策關聯性強,調查取證難,法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不易把握,調解難度相應加大。

 

2、提起訴訟的往往是一群勞動者,但因其掌握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限,不能預測訴訟結果,往往采取一名或數名勞動者提起訴訟,其他勞動者在背后出謀劃策間接參與訴訟,增加了調解難度。

 

3、相當多的勞動者對訴訟欠缺理性判斷,再加上個別律師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向當事人作出不切實際的承諾,極易造成當事人對往往對訴訟的期待過高,不愿接受調解。

 

4、勞動爭議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一些用人單位負責人權力有限,一旦調解作出較大讓步,難以對單位交待,轉而選擇由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

 

5、勞動爭議案件律師代為訴訟現象增多,律師在案件代理中,為最大程度追求自身利益,不顧當事人真實意愿,對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人為制造障礙。

 

二、對策建議

 

1、加強法官業務培訓。由于勞動法規定過于原則,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指導性意見多,政策性強,要求法官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才能做到在組織雙方調解前,梳理出案件事實的基本脈絡,就當事人所舉證據展開剖析,使當事人對訴訟結果有較為準確的判斷或預測,促進當事人接受調解。

 

2、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判決全過程,及時掌握當事人訴訟心理,平衡雙方利益,多做思想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3、重視調解經驗總結和交流。組織法官開展多種形式經驗交流,特別是與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較多的兄弟法院進行交流,切實提高法官的調解能力和調解水平。

 

4、構建社會大調解網絡。將勞動爭議案件納入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工作范圍,積極邀請具有專門知識或特定社會經驗,或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的組織或人員協助調解。實行委托調解制度,經當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法律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人員主持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