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捕魚過程中遇河邊廠房圍墻倒塌,漁船被打翻后漁民溺水身亡。在這樣一起禍從天降的事故里,誰應當承擔責任?日前,吳江法院審結了這么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圍墻管理人因不能證明自己對于墻體倒塌沒有過錯被判承擔65%的賠償責任。

2007年8月的一天,陳某像往常一樣帶著四級智力殘疾的兒子小陳沿河捕魚。在漁船經過金屬公司沿河的圍墻外側附近位置水域時,圍墻突然倒塌,漁船被砸后側翻,陳某父子兩人都落水,陳某獲救,小陳卻不幸溺水身亡。

陳某夫婦認為,圍墻倒塌時金屬公司的員工正在墻邊圍墻旁邊操作鏟車鏟煤,對于圍墻倒塌負有責任,故起訴至法院要求金屬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10余萬元。

而金屬公司認為,圍墻一直較好,也沒有要倒塌的跡象,倒塌的具體原因雖不清楚但可以確定不是鏟煤引起的;陳某父子的木漁船較小且穩定性差,完全有可能由于陳某駕駛不當碰擦圍墻導致圍墻倒塌而造成事故。另外,陳某長年捕魚,應當會游泳且有相當強的自救意識,但卻帶著不會游泳且系智力殘疾的小陳一起捕魚,而且當時河水僅有80公分左右,所以陳某作為監護人明顯監護不當、施救不力,應由陳某自行承擔事故責任

法院經調查后認為,金屬公司作為圍墻的管理人,有義務對圍墻進行維護,以保證圍墻對周邊的安全性,金屬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圍墻的倒塌沒有過錯,圍墻的倒塌與漁船側翻、小陳的溺水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金屬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但小陳不會游泳且四級智力殘疾,陳某帶著他共同劃船捕魚具有危險性,陳某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職責,應酌情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漁船和陳某父子身上都沒有配置相應救生設施,兩父子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自身應承擔一部分責任考慮到陳某父子對于損害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法院最終酌情認定金屬公司承擔65%的賠償責任計6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