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買房卻無法過戶,同事間因房屋歸屬起糾紛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冒瑤瑤 鎮永娟 發布時間:2021-09-29 瀏覽次數:965
住了二十年的房子不是自己的?如東的張某最近很煩惱,二十年前從同事黃某手中全款購得房屋,誰曾想至今都未能辦得了過戶。
張某、黃某原系公司同事,1999年公司進行公房改制時,黃某先張某一步獲得公有住房購買資格,其出資15720.61元買下,并對房屋進行簡單裝修。不久,黃某決定遷居廣東,著急買房的張某見狀便與其商量,直接以17200元的價格購得該房,黃某向張某出具收條并交付案涉房屋,收條載明黃某收到張某房款17200元,張某以其名義進行水、電開戶,并居住至今。期間,黃某取得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因其遷居廣東后,回如東的次數很少,上述證件以及與房屋相關的購房合同、收據等原件文本均保管在張某處,黃某并未向張某索要。張某一直催黃某回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誰料黃某近期忽然反悔說房子是其借給張某住的,其與張某并不熟悉,房子并未賣給張某,拒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并承諾張某返還房屋時,其將返還張某17200元。張某將其訴至法院。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張某要求黃某協助辦理房屋產權移轉手續有無依據。張某要求黃某配合辦理產權移轉手續基于的前提是兩人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雙方陳述、舉證可推斷,黃某從公司購房后,即將房屋轉讓給張某,收取房款同期向張某交付房屋,并在此后相繼將房屋所涉資料文本交與張某保管。綜合雙方就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交付、使用狀況,房產資料的保管等一系列行為,雙方間關系符合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的基本特征。至于黃某提出的房屋僅是借住的主張,法院認為,1、黃某向張某出具的收條中注明該款項系“房款”,且明確“全部交清”。黃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房款”二字含義,且若該款項確如黃某所述并非購房款,黃某亦不用明確款項全部交清。2、黃某否認雙方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但對張某支付的17200元的用途不能作清楚明確的陳述。3、黃某將房屋借給不熟悉之人居住至今,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且在近二十年中完全不過問房屋狀況,明顯與常情不符。綜上,對黃某提出的房屋僅是借住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張某、黃某間應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就房屋買賣達成的口頭合同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如東法院判決黃某應配合張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案中,張某、黃某雙方間形成房屋買賣關系,作為出賣方的黃某,除需按約交付房屋,同時負有協助張某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義務,在黃某拒絕履行義務時,張某有權采取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