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司法的基本取向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

 

   我們所說的能動司法,并不涉及司法有沒有能動性的問題,而是涉及司法有多大能動性的問題,研究的是司法對經濟社會生活的介入、對訴訟的干預以及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程度問題。如果司法在這些方面表現出更為積極主動的取向,這就是能動司法;如果表現出比較保守克制的取向,則不能稱之為能動司法。

 

   能動司法這一概念,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進行司法的問題,亦即司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問題,從而構成了我國司法哲學的基本理念。它與人民法院既往的司法理念是并行不悖、一以貫之的,決不是人民法院的應時性的口號,而是人民法院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司法理念。

 

司法工作與時俱進的體現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周 溯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的能動司法,是指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積極主動地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著重解決的是如何提供保障和服務的問題。

 

   當前,中國社會進入了一個重要的發展階段,對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發揮職能作用的空間更加廣闊、任務更為艱巨。司法的功能和社會對司法的期待絕不僅僅是單純地適用法律,更多的還是要通過審理案件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因此,能動司法理念的提出,是司法工作與時俱進的體現。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糾正違背能動司法要求的錯誤傾向,確保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務科學發展,更好地實現自身科學發展。

 

主動回應社會發展的需求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羅殿龍

 

   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在遵循司法基本規律的基礎上,主動回應社會發展的需求,通過積極作為,有效服務,最大程度地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的司法活動。

 

   能動司法理念的提出,是以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發展的學說為指導,在傳承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借鑒、吸收中西方法學和社會學的有益成果的基礎上,對人民法院工作規律和長期司法實踐的科學總結。它具體體現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審判工作中的有機延伸,是司法在當代中國社會角色中的自覺校正,成為人民法院化解社會矛盾、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方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