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作者:于為國 發布時間:2010-05-11 瀏覽次數:714
據筆者了解,當前有一些農民常為農村承包經營權引發糾紛,如土地、漁塘等承包權,究其原因是對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不了解,對承包合同理解不透,筆者認為,承包權是不可以繼承的。
承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的協議,承包權是基于承包合同關系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承包人死亡后,合同關系也就終止。我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但并不表明承包權可以繼承,而是認為:在承包人死亡后,如果承包合同中規定由某繼承人繼續承包的,該繼承人依合同的規定繼續承包。它屬于繼承人與發包方建立的新的承包關系。如果合同中無此規定,則發包人發包時,繼承人不能當然繼承承包,不過它享有優先承包權。
另外,這種個人承包合同與我國目前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合同也不同,家庭聯產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當有個別家庭成員死亡時,并不會影響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關系不變,家庭的其他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但這種繼續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也不是承包權的繼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進行的約定辦理。如發包方要求收回土地、漁塘等時,死者的親屬應給予配合。同時,依照繼承法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權益,依照本法繼承”之規定,針對死者生前對土地種植的農作物、漁塘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的那部分價值,親屬可要求發包方或新承包人作出合理折價及補償,這部分財產親屬可依法繼承,如果親屬想繼續承包,那么在同等條件下,根據優先承包的原則,通過協商,發包方考慮將土地、漁塘等優先轉包給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