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分析金融機構放貸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作者:金永南 康嘯 發布時間:2010-05-11 瀏覽次數:785
今年1-4月,通州法院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340件(含執行),同比上升100%。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大幅增長,暴露出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方面存在的問題,影響金融安全。
一是在放貸審查環節,對借款人、擔保人的還款能力審查不嚴。金融機構對信貸員進行績效考核,導致信貸員片面追求放貸指標,放松對借款人、擔保人能力的審查;聯保借款合同中,擔保人同時作為借款人進行借款,導致借款人、擔保人還款能力大大降低。
二是在合同簽訂環節,忽視對借款人、擔保人簽名真實性的審核。個別案件中發現擔保合同、借款借據中的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說明金融機構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忽視對簽字真實性的審查。
三是在貸款發放環節,未明確貸款的給付方式。借款合同中未約定貸款的發放方式,是現金給付還是轉賬給付法院難以認定;通過轉賬給付貸款的,實際持卡人與借款人不一致,借款人是否取得借款難以認定。
四是在貸款催收環節,存在催討貸款不力的現象。部分借款人喪失還款能力,重新辦理續借手續,表象上造成借款安全的比較常見,致使貸款使用周期變長,借款人還款能力逐步變低;個別案件未及時主張債權,或未及時固定主張債權的證據,導致超過訴訟時效。
五是在內部管理環節,存在對信貸員管理不嚴的現象。信貸員在放貸中,對借款人、擔保人簽字的法律后果不作如實、客觀的陳述,存在使用空白合同或合同最后一頁誘使借款人、擔保人簽字的現象;個別信貸員為達到自己貸款的目的,利用職權誘使、脅迫其他對象為其貸款或擔保,或與實際借款人串通,在成功辦理貸款后,與借款人分享貸款。
針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發現的相關問題,通州法院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強化對借款人、擔保人還款能力的審查。貸前審查是防范貸款風險重要的關口,金融機構應嚴格審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在聯保合同中,不能僅僅以協議的達成作為貸款發放的依據,而要注重對擔保人能力的審查。在擔保責任期間,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進行調查核實,一旦發現條件不具備的,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二是強化對借款人、擔保人簽名真實性的審核。借款人、擔保人應親自到金融機構簽字、蓋章,簽字、蓋章時,金融機構應仔細核實簽字人身份,防止他人冒名簽字。簽字時,應當要求借款人、擔保人加蓋手印,防止借款人、擔保人事后否認簽字。
三是明確貸款的給付方式。借款合同中應約定貸款的發放方式,如給付現金的,應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或借據上確認已收到現金;如通過轉賬給付的,應明確轉賬的賬號,并要求借款人簽字確認。
四是強化貸款的催收。對借款人償還貸款能力可能存在不足的,應及時主張債權,而不應通過轉貸的方式來隱瞞不良貸款的存在;明確貸款的催收責任人,并注意保留催收貸款的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而超過訴訟時效。
五是嚴格對信貸員的管理。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信貸人員責任心的培養,在嚴格執行貸款發放終身責任追究制的同時,切實加大對違規放貸行為的查處力度。同時,對信貸重點崗位實行定期輪崗,避免同一筆貸款在同一個經辦人手中重復違規操作,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