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分析執行聯動機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
作者:宛華斌 發布時間:2010-05-11 瀏覽次數:814
執行聯動機制是由法院通過與其他各部門的聯動,對被執行人的采取各種限制措施,發揮執行威懾作用,督促其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執行聯動機制促進了誠信社會的構建。但執行聯動機制在實踐運作過程中存在不少問題。常州新北法院認真分析聯動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應對措施。
一、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目前我國對于執行聯動制度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相關制度的建立往往以文件形式界定,缺乏穩定性。
(二)聯席會議未充分發揮作用。有些鄉鎮黨委由于各種原因,只是在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主要對執行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執行活動進行研究,對重大疑難執行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進行研究和協調處理,對具體執行案件未進行深入研究。
(三)協助單位缺乏協助執行的意識和積極性。有協助義務的單位一般屬于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部門,有些部門出于部門或自身利益,對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工作,消極對待甚至拒絕配合。
二、相應對策。
(一)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黨委已經充分認識到,“執行難”是造成群眾信訪的重要原因,法律權威樹立不起來,誠信社會就難以建立,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就會受到影響。在推動聯動機制創建中,各級黨委都高度重視,加強了領導,多次召開座談會,建立領導小組, 統一領導、協調聯動部門的工作。
(二)激發聯動單位的積極性。各聯動部門已充分認識實施聯動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積極配合、協助和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聯動機制的有效運行也使聯動部門體驗到好處,如金融系統,對不良貸款的訴訟能夠及時得到執行兌現,并通過聯動互通信息,以利于銀行審貸時,掌握被執行人的資信,從而避免惡意透支、貸款欺詐等金融風險等。
(三)健全相關法律程序。為確保聯動機制合法、有效、有序運行,建立嚴格的聯動機制運行程序必不可少。如確保啟動聯動機制合法和有效、明確聯動部門協助義務、建立快速、準確協助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規范的操作程序為執行聯動機制的長期實施提供了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