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

2021年11月20日18時左右,因情感不順心,獨自喝完一斤酒的蔣某在路邊無故攔停兩輛轎車,謾罵車內人員并與車主及周邊店主發生沖突,后因造成鬧市區交通擁堵,路人報警。公安民警及輔警陳某等一行六人至現場處置。然而借著醉意胡攪蠻纏的蔣某拒不配合處理。現場民警見勸阻無果,隨即依法口頭傳喚蔣某及其他人員一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蔣某依舊不配合,并在現場謾罵協助控制其的輔警陳某,采用手抓、口咬等方式襲擊陳某,致陳某手部多處受傷。經鑒定,陳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醒酒后的蔣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綜合考慮其歸案后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本案中,雖然被告人蔣某襲擊的對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合同制輔警,但輔警協助警察執法的行為亦屬于依法執行公務行為,同樣受到刑法的保護。配合國家機關執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任何暴力阻礙執行職務、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