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或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雙方當事人表示真實即認定有效的借貸關系。民間借貸的資金大多屬于民間自有的閑散資金,其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由于受金融危機影響,國家宏觀調控銀根緊縮、人民幣升值、外貿趨緩、能源和原材料漲價等因素,經營者資金緊張,民間融資規模膨脹。2009年,我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2363件,審結2321件,占全年審結10666件案件的21.76%,而且標的額也急劇上升。數據以簡單的方式反映出規律,隱含在民間資本流動中的道德、法律和經濟風險需引起高度關注。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上升的原因

 

(一)銀根收緊刺激民間融資活躍。新一屆睢寧縣委領導班子加強招商引資力度,睢寧經濟快速發展導致資金需求不斷擴張,在從緊貨幣政策影響下,信貸資金趨于緊張,不少急需資金周轉的經營者因金融貸款難,轉向民間求貸,民間借貸成為社會融資的重要來源之一。融資瓶頸突出、企業面臨困境是一個共性問題,中小企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難。

 

(二)雄厚的民間資本尋求釋放途徑。睢寧雖然在全省位于欠發達地區,但百姓手中掌握大量的民間資本,這些雄厚的民間資本需要尋找出路,而民間借貸的高利潤正符合資本逐利性的天然特征。

 

(三)大標的民商事案件管轄權下放。2008年起,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由原先的100萬元以下提高到500萬元以下。2009年,我院受理300萬元以上標的額的民事案件161件,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20件,占74.53%。

 

(四)逐利思想的驅動。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民間借貸可以獲得比在金融機構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絕大多數借高利貸者都是為了做生意賺大錢,對于有錢者來說,將錢存入銀行利息太少,投資股票風險太大,而放高利貸則使他們既能較快獲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稅收等部門的監督,這是其存在并迅速發展的根本動力。民間借貸利率比儲蓄利率高4倍以上,能夠在短時間內獲得相對較高的報酬。老百姓在當前沒有更好的投資方式的情況下自然選擇把錢投向民間借貸。

 

(五)金融監管的薄弱。基層銀監部門監管任務重、人員少,而民間借貸又大都十分隱蔽,監管起來多少有點力不從心。而且,有關民間借貸管理尚無明確的規定,令基層銀監部門監管無章可循。

 

(六)手續簡便的驅動。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的固有優勢適合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之間的資金調劑,與銀行信貸相比,是一種更為有效的融資方式。

 

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數額由小額借貸向以大額業務為主轉變。2009年受理標的額50萬元以上的民間借貸809件,50萬元以上糾紛只占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一強,占到標的總額的80%以上,呈現出明顯以大額借款為主的特點;其中300萬元以上的案件161件。

 

(二)從低息、無息借款向短期高息借款轉變。隨機抽查20件已結民間借貸案件,其中60%的案件書面約定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數倍。在系列民間借貸糾紛中,如王春榮系列案約定利率以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為主,少部分月利率為2.5%;杜翠平系列案約定月利率2%,都高于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而且借款期限以短期為主,往往借一、兩個月。

 

(三)債務人從個人向企業和企業主借款轉變。涉及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共144件,其中公司為債務人的有124件,上述借款公司均為中小企業。借款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小企業在發展初期資本需求高,存在資金緊張現象,特別是自有資金不足又盲目擴張的企業、議價能力弱的中小企業、開發項目銷售不暢、資金回籠周期拉長的小型房地產企業尤為突出;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風險大,擔保困難,門檻較高,一直以來處于融資難的困境中,使其無法獲得金融部門的有效支持,正規金融供給的不足,使企業主轉向社會融資。另外,由于出借人對公司的有限責任形式不信任,要求企業家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條較多。據抽樣統計,大標的案件企業家作為個人被起訴的23件,占同期大標的民間借貸案件數的20%

 

(四)證據由簡單借據向完備的借款協議轉變。以前借貸雙方往往只寫一張簡單的借條,注明借款數額,沒有約定利率、還款期限等內容,甚至現金交付后,不留書面憑據,只憑信用發生借款關系,產生爭議后舉證困難。現在原告往往能提供形式較為規范、完備的借款協議,協議中約定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設定了房屋、土地抵押或提供保證人擔保(注明:保證人承擔2年期間的連帶保證責任,該保證為不可撤銷的保證)、約定違約責任、由借款人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等),甚至約定管轄法院。另外還注明本借條是在雙方平等、自愿、公平情況下簽定的,借款已經全部交付。從形式上看,有專業人員的參與,這說明當事人法律意識提高,民間借貸呈現專業化放貸的趨勢。

 

(五)被告從單一主體向多個責任承擔者轉變,如王春榮、杜翠平、彭增輝系列案件,均出現多個被告。多個被告互負連帶責任減少了出借方的風險,說明債權人的風險防范意識增強。

 

(六)民間借貸糾紛供需雙方主體的重復率高。最近幾年的民間借貸糾紛反映出當事人重復的現象,如某某以當原告為主,某某以當被告為主。通過對借貸次數較多的36名原告進行分析,平均每人出借次數10次以上、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有5人。被告方面也存在相同現象,根據統計,同一被告被起訴3個以上案件的為205人,占同期民間借貸糾紛數量的近10%。以王春榮為被告案件共55件,金額達6000余萬元,一編織廠為被告的案件18件,借款共計150余萬元,一個紡織有限公司為被告的案件15件,借款金額達800余萬元。

 

(七)以民間借貸為外衣,實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王春榮、杜翠平等人都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投資固定資產,開辦集團子公司等等,而且規模較大,知名度也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得到“資金掮客”的信任,從而便利其從事“民間借貸”行為。另一方面,“資金掮客”雖然只是單純地從事投機圈錢活動,但由于其有較好的民間借貸關系網,“非法吸儲”的本質較難被發覺,再加上比銀行更高的利息和更便捷的手續的誘惑,使民眾較易陷入“民間調劑銀行”的深淵,使其能夠披著“民間借貸”的外衣“獅子滾雪球”式的聚斂大量資金。

 

三、審理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的問題

 

(一)如何發現違法放貸現象

從審判中發現,民間借貸糾紛對借款本金爭議的比較多,出借人認為借條上的數額就是借款本金,借款人辯稱借條上數額已包括高額的利息,是高利貸,但沒有證據證明預先將本金扣除利息或將利息重復記入本金。如何查清民間借貸是否高利貸甚至非法集資,是審判中的一個難點。

 

(二)利息、違約金并存的處理

 

大標的額民間借貸案件,借條很完備,除了利息,還約定了逾期則每天加收一定違約金。對同時約定利息和違約金的問題,如何處理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意思自治,既然約定了就從約定;另外一種意見認為,民間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是底線,無論以什么形式出現,都不能越過4倍這個底線。

 

(三)如何加強金融秩序的規范

 

民間借貸簡便、靈活的特點,同時也表現為不規范性和隱蔽性,靠當事人的信用維系,容易出現問題。但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的,僅是民間資本流動的一小部分,真正發生的民間融資規模無法預測。雖然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局面,但是,如此龐大的資本流動脫離了金融監管,使職能部門無法對民間資本進行分析、判斷、監測,無法規范投資、融資的渠道。

 

(四)如何進行虛假案件的甄別

 

審判實踐中發現,與大額標的不相適應的、而且與其他案件非常正式的借款憑證所不同的一種現象是,對于有財產被法院強制拍賣的被告,往往只有很簡單的一份借條,如一被告出具一張“今借到某某人民幣4000000元。借款人、日期”的借條,但在該借條上特別注明“借款已收到”。我院曾經發生一被執行人利用參與分配制度,實際未借款而故意向親友出具借款80萬元的借條起訴,結案后,其他債權人向公安機關舉報,雙方立即承認是假借款。如何預防、甄別特殊的當事人,如財產被拍賣的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的假案,是審判的又一個難點。

 

()非法金融行為的打擊和預防。民間借貸在高息的吸引下,很可能演變成為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在通過中介機構如投資公司、典當行等進行的民間借貸行為中,從事違法行為的可能性更大。

 

四、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的建議

 

民間融資由于手續簡便、期限靈活、資金到位迅速等優點,在緩解企業、企業主融資困難的難題,彌補銀行服務的不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消極方面在于其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之外,容易削弱宏觀調控的作用,而且利率普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可能存在高利貸現象,企業(包括企業主)無法承受高額利息,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另外,民間借貸靠當事人的信用維系交易安全,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帶來經濟、道德、法律風險,給社會造成不安定因素。因此,需要疏導、整頓和規范,以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一)制定政策,依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目前急需制定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對民間借貸的借款方式、利率、風險、稅收等方面進行有效管理、疏導,給予民間借貸一定的法律地位,保護民間借貸雙方的合法利益,通過法律手段治理和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推動民間借貸的規范化運作。如目前的小額貸款公司將成為合法的融資渠道。

 

(二)加強監管,密切關注民間資本流向。監管部門定期采集數據,分析民間借貸主體、規模、流向、利率等要素,向社會宣傳風險意識,避免資金密集集中對出借方的風險和利率過高對借款人的風險;加強信息共享渠道建設,人民法院、人民銀行建立聯系、溝通途徑,加強對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的管理,防止高息融資或者從事高利貸活動;對同一原告、同一被告卷入多個訴訟的情況,應引起高度重視。同一原告多次起訴的,審查其資金來源、是否從事高利貸或者專門發放借款,有無其他違反金融法規的行為;對同一被告多次被訴的案件,審查其借款來源、借款用途等,及時反饋,并且把民間借貸中信用狀況不良的個人或者企業,列入信用黑名單,以促進民間資本的有序運轉。建議政府組織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對民間資本的流向進行專門的調研,及時應對,避免出現金融突發事件。

 

(三)金融創新,拓展銀行融資主體作用。巨大的民間借貸總量從一個側面說明了融資難,金融機構在貸款額度、貸款程序、服務質量和及時性等方面,與市場需求存在差距。因此,在控制總量的同時,貨幣政策還要對相關企業有所傾斜。此外,金融調控部門還要通過政策引導等方式,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貸款,改善金融業的服務,促進區域經濟的有序、協調、高速發展。目前,中小企業正在經歷一次嚴峻的考驗。中小企業面臨的困難,已經引起國家領導人的重視,溫家寶總理在廣東考察調研時表示,將從信貸、財稅、產業政策等方面加大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四)正確引導,鼓勵民間資本直接投資實業。應從國家經濟穩健發展的戰略高度,加強對民間資本的引導,通過稅收等手段,對轉讓實業的行為征收高額交易稅,防止企業主通過轉讓企業從事借貸,防止產生從事放貸的食利階層。拓展投資渠道,鼓勵民間資本投入房地產、股市。在條件允許的區域,嘗試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投資的創新。如銀監會、人行聯合發布的允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就是一個很好的詮釋。

 

(五)審慎裁判,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法院依據民間借貸糾紛的規范性文件,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對從事高利貸的,追繳非法所得。我院專題研究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確定了以借條書面證據為主原則;但被告對借款數額有異議的,慎審審查資金來源、用途、實際支付數額、是否存在欺詐、脅迫、是否存在利息計入本金等情形,慎重裁判;對既約定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在借款期限內,利息以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為準;借款逾期后,違約金和利息兩項合計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審判思路,統一裁判尺度。

 

(六)及時介入,果斷打擊非法金融行為。加強非法金融活動的排查,把其列入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內容,發現苗頭的,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由公安機關偵查高利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打擊非法集資、非法金融行為。未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和取締;構成犯罪的,從嚴處罰;對以威脅、毆打、綁架等方式討債為業的人員,給予堅決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