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制“霸王條款”?
作者:周磊 紀建祖 發布時間:2010-05-07 瀏覽次數:790
首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雖然在我國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但該條文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目前我國還缺乏一個統一的、系統的對格式合同文本進行管理的規定。應在合同法中增加對“霸王條款”的禁止性規定,成倍加重對訂入“霸王條款”的行為的處罰,并使這種處罰足以抑制行為人的沖動,從而達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時能夠自覺地剔除損害行為相對人利益的條款。
其次,杜絕“霸王條款”,有關部門及相關社會組織應提前介入,提前糾正。消協及工商部門應加大監督力度,變被動的事后治理為事前預防,從根本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方法上,一是規范格式合同,通過制定示范格式合同文本方式治理相關領域的霸王條款;二是對易產生霸王條款的行業,要求企業將合同文本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以防止霸王條款的發生。
再次,消費者必須加強自我防范。消費者要自己的“防霸、反霸”能力,即提高消費者對霸王條款的識別能力,加強其維權意識。消費者要加強對反王條款、霸王行為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三,我國司法機關應準確處理格式合同糾紛。作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提高法院對格式合同的審理水平迫在眉睫。為此,一要擴大法院對格式合同的收案范圍;二要加強法院格式條款是否訂入合同及其效力的審查;三要加強法院對合同條款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