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寶APP”上惹爭議 未打借條仍獲賠
作者:太倉市人民法院 王月 發布時間:2017-11-20 瀏覽次數:392
原告李某與被告朱某系朋友關系。被告朱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萬元,原告李某提出安全起見通過借貸寶向被告朱某借款1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某一直未歸還。后原告李某訴至太倉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歸還其借款10萬元。被告朱某并未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條,原告李某能夠提供的所有證據只有借貸寶APP上的信息。被告朱某辯稱借款是通過借貸寶出借的,要還的話也是通過借貸寶歸還,不能通過法院起訴歸還。后通過多次調查,借貸寶公司向法院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及借款轉賬記錄。
法官提示:借貸寶作為網絡借貸居間平臺,其用戶均需通過網絡虛擬媒介開展借貸活動,用戶的姓名、密碼、居民身份證號碼是在網絡平臺上表明特定用戶身份的唯一識別信息。借貸寶的用戶注冊協議明確約定借貸寶賬戶的用戶名僅限于個人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或出售。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的借貸寶APP上的借出協議、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清單與借貸寶公司提供的借款轉賬記錄的信息相對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原告李某與被告朱某通過借貸寶平臺簽訂借出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因此,原告李某訴至法院主張被告朱某歸還借款10萬元,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