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不僅逐年大幅上升,而且此類案件呈現出一些新問題,審理難度加大。為此,靖江法院就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專題調研,分析審理難點、成因并提出對策。

 

一、審理難點

 

1、借款性質認定難。部分借貸案件的被告辯稱借條所載的債務其實為賭債,并且一些當事人在借條形成后也曾至公安機關報過案,但最終因公安機關僅有報案筆錄,沒有相關的調查筆錄,導致證據不足,難以認定。

 

2、借款事實認定難。夫妻關系惡化,一方準備離婚,為達到多分財產或多讓對方承擔債務的目的,虛構債務,讓所謂的債權人起訴。少數債務人欠債較多,為規避執行,便虛構債務,由其信得過的人起訴。這兩種情形下的虛構債務,訴訟到法院后,債務人沒有異議,通常會得到法院支持。

 

3、款項交付認定難。部分借款人辯稱債權人是在扣除利息后交付借款的,并未按照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如數給付;個別人借款人甚至辯稱,自己出具借條后,未收到原告任何借款。但債權人往往對此予以否認,而債務人又缺乏相關的依據,雙方各執一詞,實際借款事實難以認定。

 

4、證據材料認證難。審判實踐中,一些案件的被告在庭審答辯時提出,借款時僅有利息的約定并無違約條款,原告擅自在借條上添加違約條款,從而達到謀取不當利益的目的。也有一些被告辯稱原告提供的借條并不完整,不利于原告的一些內容已被原告裁剪掉。

 

5、利息歸還確認難。不少案件的債務人在訴訟前已支付過部分利息,但普遍缺少支付憑據,造成在訴訟中無論是實際借款數額的查明還是還款情況的查明均十分困難,被告自身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二、原因分析

 

1、借款人處于劣勢地位。債務人因生產、生活或家庭急需用錢,借款時有求于債權人,處于劣勢地位,而債權人則利用有利地位,在出具借款手續時一般都根據債權人的意見書寫。

 

2、借款操作專業化。一些民間職業放貸人高薪聘請相對固定的律師,參與借貸的全過程。借款合同中,對借款利息、擔保及有關費用均作出明確的約定。發生糾紛后,債權人提供的證據從表面上看不出任何瑕疵,具有絕對的證據優勢。

 

3、債務人法律意識淡薄。一些債務人過于輕信債權人的口頭承諾。表現在借款憑證上、擔保書上的隨意簽名、歸還本金或利息后不索要憑據。個別債務人還誤認為只要沒拿到錢,即使出具借條都無所謂,造成出具借條后,既不及時向原告索要,又不提起撤銷訴訟。

 

4、債權人通過訴訟將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合法化。通常情況下,只要雙方對借款無爭議,法院就對雙方的借貸關系予以認定,惡意串通的虛假債務訴訟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一些如賭博引起的非法債務,即使被告提出抗辯,如提供不了相關證據,非法債務可能得到法院確認。

 

三、審理對策

 

1、加大釋明力度。一些案件難以查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一旦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當事人難以接受。可能引發上訪、纏訪。因此,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要分析研究雙方提供證據,釋明爭議要點及舉證要求,因案分配舉證責任,還事實的本來面目。

 

2、加大審查力度。對于有疑問的借貸案件,除了對債權憑據嚴格審查外,開庭時應要求原告本人到庭,仔細詢問借款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過程、在場人等細節,力求從這些細節中找出矛盾之處。對有數份債權憑據的案件,要分析數份證據之間有無沖突之處。

 

3、加大調查力度。當前,我國農村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較低、證據意識缺乏,法官要針對被告提出的辯解意見,不拘泥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應能動司法,根據被告提供的線索主動調查取證。

 

4、加大調解力度。法官對存疑的借貸糾紛進行調解時,要通過交流溝通,細致觀察,發現蛛絲馬跡,掌握事實的客觀真相,并以此為基礎,提出自己的調解方案,促成雙方心照不宣地達成調解協議。

 

5、加大宣傳力度。要借助各種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同時對查明的虛假訴訟案件或高利貸、賭博等不法案件,要依法予以制裁。對在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