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我省

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蘇高法發[20107

 

胡錦濤總書記在參加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江蘇代表團審議時強調,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事關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事關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和抵御風險能力、事關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戰略問題。要深刻領會和認真貫徹中央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戰略思路和決策部署,著眼于增強發展的均衡性、協調性、可持續性,打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場硬仗,努力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胡錦濤總書記還勉勵江蘇要抓住經濟發展方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在加快轉變上下功夫、見實效,努力形成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經濟增長,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同帶動經濟增長的局面。胡錦濤總書記的重要講話,深刻分析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極端重要性,明確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具體要求,對江蘇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出了殷切期望。全省各級法院要深刻領會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上來,進一步增強服務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為深入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和全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工作會議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為實現明年經濟發展目標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精神,緊緊圍繞“五個更加注重”和“五個著力”的要求,更加自覺地堅持能動司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我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在新的起點上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經省法院黨組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障經濟結構調整

1.妥善審理各類投資糾紛案件,促進社會投資主體多元化。加強對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現代投資糾紛的調查研究,積極探索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所形成股權的司法保護措施,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鼓勵和引導資本向戰略性新興企業轉移。妥善審理企業設立和企業兼并重組等產權流轉過程中引發的各類糾紛案件,維護企業設立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對于符合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導向、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的行為不輕易認定無效,促進資本投入和流轉。嚴格審查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和資產評估的合法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妥善處理企業內部治理引發的股東權益糾紛案件,強化對中小投資者特別是民間投資者權益的保護,鼓勵和促進民間投資。妥善審理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準確適用省法院《關于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處理涉及企業的財產保全問題的指導意見》,慎重采用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避免增加民營企業經營困難,積極運用調解方法化解民營企業糾紛,促進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共同發展。

2.妥善審理涉及中小企業的案件,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結構中最富成長性的部分,也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環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依法平等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中小企業經營秩序,減輕中小企業經營困難,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妥善審理中小企業因民間融資引發的借貸糾紛案件,嚴格審查出借人所持借條、借據等借款憑據是否包含高額利息,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已經支付的高額利息沖抵本金,減輕中小企業利息負擔。依法正確認定中小企業以倉庫提單、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和建設工程等設施、商鋪使用權、捕撈證、應收賬款等進行抵押、質押的擔保合同的效力,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能力,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妥善審理涉及中小企業的行政訴訟案件,依法糾正行政機關對中小企業的不當收費、處罰等行政行為,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充分運用各種調解手段化解中小企業債務糾紛,積極通過債轉股、分期履行、給予寬限期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經營困境。加強對涉訴中小企業的司法救助,放寬對涉訴中小企業緩、減、免訴訟費申請的審批條件,減輕中小企業訴訟負擔。

3.妥善審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糾紛案件,促進收入分配結構調整。認真執行省法院《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以及省法院、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依法積極受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糾紛。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工資欠條或者與勞動者達成補償或賠償協議后拒絕履行給付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應當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為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供法律保障。依法確認企業為吸引人才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年薪制、股票期權激勵、高額違約金等條款的法律效力,既要鼓勵人才的合理流動,又要維護企業的正常科研生產秩序。妥善審理勞動保障監察、工傷認定、社會保險金交納和發放等勞動保障行政案件,維護和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案件審理中,既要鼓勵、引導企業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又要倡導職工理解、支持企業確因經濟困難所采取的合理行為;既要支持企業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積極應對金融危機,又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保障職工應得的補償等待遇。堅持意思自治與勞動法強制規定相統一,合理運用勞動合同法的各項原則,盡可能采取調解、和解等方法解決糾紛,力促企業與職工同舟共濟,實現互利雙贏。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緊急通知》,提高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和執行效率,對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勞務報酬糾紛等,務必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對農民工請求法院調查取證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要依法進行調查,要強化措施集中開展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執行活動。

4.妥善審理消費糾紛案件,促進消費結構升級。嚴格按照省法院《關于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應對措施》和《關于切實加強涉及民生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相關內容的要求,準確把握審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基本原則,在依法維護經營者正當利益的同時,注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振消費者信心。正確認定消費合同效力,依法認定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無效,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嚴格執行省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妥善審理房地產開發和房屋買賣糾紛案件,規范房地產特別是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安居房的開發和交易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有效供給,擴大房地產消費需求。依法制裁虛假廣告宣傳、一房多賣、物業侵權、黑中介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穩定汽車、住房、旅游、通訊等熱點消費,加大對文化娛樂、教育培訓、家政服務、金融理財、醫療服務等新熱點服務性消費市場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加大對個人住房按揭、汽車消費、教育助學、住房裝修、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等消費信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工作力度,維護信貸消費秩序,引導金融機構增加消費信貸,刺激消費需求擴張,增強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力。

5.妥善審理城鄉一體化過程中引發的案件,服務城鄉結構調整。妥善處理城鄉一體化建設過程中因城鎮公共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居民點建設引發的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等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既要依法支持城市建設,又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保護失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充分利用各種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防止因處置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依法嚴厲打擊侵吞、挪用土地補償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土地補償金及時足額發放。妥善處理農民以土地補償金入股引發的矛盾糾紛,依法保護農民的投資權益,支持農村土地依法流轉,促進農民向居民的身份轉變,為農民向“股民”的轉移提供法律保障。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城鎮社保、農村宅基地和住房置換城鎮住房改革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對策建議,并就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開展前瞻性研究,及時制定指導意見,確保相關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6.妥善審理涉及老工業基地振興和沿海開發案件,服務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切實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振興徐州老工業基地的若干意見》,密切關注加快振興徐州老工業基地過程中在司法領域反映的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司法建議。妥善審理徐州老工業基地遺留的礦區企業關閉破產、環境治理、失地農民安置等引發的糾紛案件,維護礦區社會穩定。妥善處理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出現的矛盾糾紛,依法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對廢棄礦地和煤礦塌陷地的合理開發利用,促進資源型企業特別是重點煤炭企業轉型升級。認真貫徹落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全省沿海開發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圍繞連云港、鹽城、南通地區產業發展的重點,妥善審理好涉及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制造、船舶制造、風電裝備制造、海洋工程裝備制造以及灘涂開發等產業的各類糾紛案件,依法支持和引導沿海重點產業發展,促進沿海地區產業調整升級。

二、保障產業結構調整

7.妥善審理涉農糾紛案件,促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認真執行省法院《關于為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以服務發展高產、高質、高效的“三高”農業為目標,加強對農業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農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保護,妥善處理農民自主創業過程中產生的糾紛,認真貫徹落實《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規范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經營活動,支持和引導農業向規模化和產業化的方向轉變,促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現代農業的發展。妥善審理農業承包、轉包、租賃等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愿、合法流轉。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坑害農民利益的犯罪行為,維護正常的農業生產秩序和農村社會穩定。依法嚴厲打擊侵占、挪用、貪污農業投資、種糧補貼等專項資金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國家對農業支持保護政策的有效落實。加大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和金融互助組織等金融債權的保護力度,支持和促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拓寬農村融資渠道。

8.妥善審理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促進現代服務業加速發展。堅持支持與規范相結合,妥善審理現代物流、信息、教育、旅游、健康保健、專業技術服務、商務服務等領域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合理平衡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利益,既要支持和保障現代服務業的自身發展,又要依法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糾正服務提供者的不當行為,規范和引導服務提供者不斷完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審判指導,盡快就保險、旅游等易發多發案件的審理開展調查研究,制定指導意見,統一執法標準。加強對保險法適用中疑難問題的調查研究,制定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判指導意見,提高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判水平。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將要出臺的關于審理旅游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及時有效化解旅游合同糾紛,促進我省旅游市場環境優化,為把旅游業培育成我省戰略性支柱產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強與服務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信息交流,及時通報案件審理中發現的事關行業發展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定期向社會發布人民法院依法制裁違約失信行為、運用誠信原則進行裁判的典型案例,促進服務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9.妥善審理金融和非金融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現代金融業加快發展。健全金融糾紛案件審判、執行工作機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合議庭,加大金融糾紛案件審判和執行力度,防范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高新產業和“三農”的信貸支持,促進和保障國家信貸政策的順利實施。建立與金融機構的信息交流機制,密切關注金融體系運行情況,特別是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金融互助組織等農村金融組織以及新設銀行和各類擔保公司的運行狀況,對審判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分析研究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新興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健康發展。妥善審理非金融借貸糾紛案件,正確認定非金融借貸合同效力,既要注意甄別和打擊各種以合法形式掩蓋的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又要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10.妥善審理企業破產和公司強制清算案件,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公司清算和企業破產制度是實現淘汰落后產業,抑制過剩產能、實現產業轉型升級政策目標的重要途徑。要認真執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省法院《關于妥善審理破產案件、維護經濟社會穩定若干問題的紀要》,充分發揮公司強制清算和企業破產制度的作用,積極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破產和強制清算申請,引導市場主體依法有序退出市場。在企業財產處置過程中,要貫徹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產能力、推動集約發展的政策目標,促進經濟資源從落后產業向戰略性新興產業轉移。要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重整、和解申請,運用企業重整、和解制度,幫助那些資金周轉遇到暫時困難但符合國家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

三、保障自主創新戰略

11.加強重點領域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戰略性產業發展。加大對經濟增長具有重大突破性帶動作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的保護力度,促進新能源、新醫藥、新材料、節能環保、物聯網等高技術產業與新興產業發展,提升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加強對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商標權的保護,支持和引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促使其在經營中積極、規范使用自主商標,促進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經濟的發展。加強對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文化娛樂、廣告設計、工藝美術、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等領域的著作權保護,促進文化創新,繁榮文化市場。強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依法保護植物新品種權和育種技術,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農業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激勵農業科技創新,推動現代農業經營方式的轉變,促進農業發展。加強服務外包業知識產權保護,深入研究對服務外包業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知識產權歸屬和管理、商業秘密保護等問題,及時出臺規范性意見,提高對服務外包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拓展服務外包業的發展空間。

12.規范技術交易市場秩序,促進科技成果的引進和轉化利用。妥善審理技術改造、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糾紛案件,依法維護合同效力,促進科技成果的流轉、應用和傳播,減少知識產權交易成本。對“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合同依法認定無效,制止科技開發和轉讓中的壟斷行為,防止濫用知識產權限制創新,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妥善審理涉外技術貿易糾紛案件,支持和引導我省企業通過國際技術貿易引進、消化、吸收全球創新資源和最新成果,擴大我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所需的先進技術的來源。

13.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積極受理各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對于經營者虛假宣傳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優于其他同業經營者,但未指明其他同業經營者身份,其他受損的同業經營者單個或集體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的,應當依法受理,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制裁力度。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涉密者競業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維護勞動者正當就業、創業的合法權益。積極受理反壟斷民事賠償案件,依法保護非法壟斷行為受害者的民事權益,結合反壟斷民事賠償案件的特點,探索研究反壟斷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程序、證據規則、損失計算等問題,提高反壟斷民事賠償案件審判水平。

14.健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強化司法保護職能。切實貫徹落實省法院《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進一步做好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促進自主創新的指導意見》,深入總結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審合一”改革試點工作,及時解決新情況和新問題,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健全外部協調機制,與行政和公安、檢察機關就知識產權行政和刑事保護中的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制定工作意見,統一執法標準,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健全利益平衡機制,準確適用等同判斷規則、禁止反悔規則、捐獻規則、現有技術抗辯、相同或近似商標判定規則以及著作權合理使用規則等侵權判定規則,準確界定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努力尋求不同利益群體間的利益平衡點,在保護權利人利益,激勵創新的同時,保護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的合法借鑒和利用。健全職能延伸機制,繼續推廣知識產權保護“南通經驗”,將“南通經驗”覆蓋到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開發區、商品城等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能力強的產業集聚區和企業集群,提高相關產業和區域內權利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健全宣傳工作機制,不斷拓寬宣傳渠道、豐富宣傳內容,強化司法保護的社會影響力,在全社會形成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

15.依法采取各種訴訟措施,為權利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按照積極、慎重的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及時采取臨時禁令措施,及時有效地制止侵權行為。加大侵權人的證據披露義務,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要求侵權人披露制造和銷售侵權產品或提供侵權服務的第三方的身份及銷售渠道等信息,對于持有涉案重要證據的被控侵權人,責令提供其控制、掌握下的證據,依法制裁偽造、毀滅證據等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審查權利人提出的證據保全和調查取證申請,符合條件的及時采取措施,固定證據,切實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減輕權利人的訟累,增強權利人的維權信心。

16.加大對侵權人的制裁力度,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威懾力。在民事訴訟中,要切實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全面補償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為調查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為訴訟而支出的適當的律師代理費用,對于訴訟期間侵權行為仍在持續的,應當根據權利人要求增加該部分賠償額。完善侵權損失計算方法,在權利人因舉證能力所限無法證明因侵權遭受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下,根據現有證據材料和證據規則,能夠推定出權利人的損失或被告獲利的,要避免簡單適用定額賠償,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實體權益。對于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可視具體情況依法給予罰款、沒收、銷毀侵權工具、侵權復制品等民事制裁。妥善審理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監督和支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履行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職責,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行政主管機關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職能。依法嚴懲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綜合運用各種刑事制裁措施,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懲治和預防知識產權犯罪的功能。

四、保障生態文明建設

17.妥善審理各類環保案件,推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正確適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加大侵權人的舉證義務,合理確定侵權人、共同侵權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責任份額和責任方式,全面賠償受害人因侵權遭受的損失,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妥善審理環保行政訴訟案件,嚴格執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聽證審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程序,加大對環保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執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監督環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環保職能。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準確把握各種法定定罪和量刑情節,依法嚴厲打擊各種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有效扼制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活動,促進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發展,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18.健全環保案件審判工作機制,強化司法保護職能。根據各地環保案件數量和當地環保工作實際需要,設立環保審判庭、環保巡回法庭或環保合議庭,探索建立涉環保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審合一”工作機制,實行環保案件專業化審判,提高環保司法水平。建立環保案件“綠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審、快執”,提高環保民事、行政案件審判、執行工作效率。認真貫徹省法院《關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調解工作的意見(試行)》,建立多元化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解決機制,充分發揮環境保護部門在調處案件中的獨特作用,盡力通過調解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五、保障對外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19.妥善審理涉外投資糾紛案件,優化國內投資環境。妥善審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糾紛、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活動產生的各類糾紛案件,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我省吸引外資、優化利用外資產業結構,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積極構建由司法、行政、仲裁、行業組織等多元主體參加的多元涉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20.妥善審理涉外貿易糾紛案件,促進進出口貿易穩步增長。尊重外國法、國際條約和國際貿易慣例在我國的適用,嚴格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沖突規范,準確選擇解決糾紛的實體法,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妥善審理貨物買賣、加工承攬、外貿代理等傳統外貿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合同守約方利益,制裁違約失信行為,維護和提升我國企業和商品的國際信譽。妥善審理服務貿易進出口糾紛案件,規范企業涉外服務貿易行為,在支持我省企業大力發展對外服務貿易的同時,依法保護境外銀行、證券、保險等經營機構在我省開展金融服務業務的合法權益,為我省對外貿易由貨物貿易向服務貿易領域延伸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嚴格執行省法院《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進一步規范信用證糾紛案件審理的指導意見》,妥善審理信用證、國際托收等對外貿易結算糾紛案件,嚴格遵守信用證獨立性原則,準確把握信用證欺詐例外規則的適用條件,慎重采取信用證止付措施,維護國際貿易結算秩序和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良好信譽,暢通國際貿易結算渠道。建立外貿摩擦預警機制,密切關注外貿行業發展動態,研究分析外貿糾紛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積極向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提出對策建議。

六、深入開展人民法院聯系企業活動

21.進一步加強對人民法院聯系企業活動的組織領導。全省各級法院要繼續認真貫徹落實省法院去年發布的《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開展人民法院聯系企業活動的實施方案》、《關于深入推進人民法院聯系企業活動的意見》和全省法院聯系企業活動現場交流會的精神,充分認識在當前經濟形勢下進一步深入開展人民法院聯系企業活動,對于推動企業自身轉型升級、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的重要意義,認真總結去年以來全省法院聯系企業活動的經驗,深入推廣省法院企業法律風險提示、南京中院“三幫助五服務”活動、江陰法院“菜單式”法律指導、泗洪法院“法企文化共建”活動等措施,著力解決聯系企業活動中存在的少數法院認識不到位、活動針對性不夠強、聯系范圍不夠寬等問題,強化工作措施,務求工作實效。

22.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所涉領域和企業為聯系重點。全省各級法院要根據全省經濟工作會議的總體決策,結合當地黨委、政府經濟工作部署和當地經濟特色,增加一批新的聯系對象。一是戰略性新興產業,包括新能源、新醫藥、新材料、節能環保、軟件和服務外包、傳感網等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二是自主創新能力較強的企業,特別是與我省自主創新“雙百工程”有關的企業;三是金融企業,特別是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金融互助組織、信用再擔保公司、創業投資、風險投資、股權基金和產業基金等新興的金融組織;四是現代服務業,包括現代物流、旅游、科技研發、文化創意和商務會展等現代服務企業;五是外貿企業;六是兼并重組企業,特別是在經濟結構調整中實施兼并重組的企業;七是產業集聚區企業,特別是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以及大市場、商品城等高度集約化的企業;八是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要改變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關注度不夠的現象。全省各級法院要在430前將新確定的聯系企業名冊報送至省法院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司法應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3.強化聯系企業活動的工作措施。一是搭建聯系企業新平臺。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商會等部門和商業組織的橋梁和輻射作用,通過相關部門和商業組織推薦聯系對象、組織培訓班、提出司法建議等,點面結合,提高聯系對象的針對性,擴大聯系活動成果運用的覆蓋面。二是不斷豐富聯系企業的形式和內容。通過掛鉤聯系、座談研討、問卷調查、文化共建等形式增進法院和企業的交流互動,及時了解企業在結構調整過程中的司法需求。大力開展法律培訓、法律講座、法律咨詢、寄送典型案例和風險提示等司法服務工作,幫助企業提高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維權的能力。三是加強信息分析研判的深度。對聯系活動中搜集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在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加強深度分析,歸納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共性法律問題,及時形成調查分析報告向上級法院報送。四是強化對聯系企業活動成果的運用。要將在聯系企業活動中形成的司法建議、風險提示、典型案件等通過網絡和各種媒體向社會公布,進一步擴大聯系企業活動的社會影響力。

七、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

24.切實加強對服務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組織領導。全省各級法院要進一步深刻理解能動司法的精神實質、豐富內涵和內在要求,準確把握服務我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大局的切入點,不斷提高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主動性和實效性。一是要把服務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與服務“三保”結合起來。全省各級法院黨組要將服務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納入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司法應對工作領導小組職責范圍,強化工作部署,做到組織到位、責任到位、動員到位、措施到位,為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堅實的組織基礎。二是要強化服務“三保”各項司法應對措施的有效落實。切實貫徹落實全省法院能動司法服務三保工作總結表彰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認真研究解決服務“三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不斷鞏固和完善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司法應對措施,并結合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積極探索新思路新舉措,把服務“三保”工作做得更加扎實、更富成效。三是要牢牢把握服務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前瞻性和主動權。緊緊圍繞中央和全省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五個更加注重”和“五個著力”的要求,密切注意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反映在司法領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強信息分析研判和前瞻性調查研究,及時收集、歸納、整理經濟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共性法律問題,認真研究提出對策建議。對各地法院反映的法律規定較為模糊、司法尺度亟待統一的業務問題,省法院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司法應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解決。

25.繼續堅持和完善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工作機制。全省各級法院要在總結去年服務“三保”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能動司法、服務大局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明確各項工作機制的基本內容、具體要求和工作程序,并使之制度化、常態化。健全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分析研判機制,及時收集掌握經濟和產業調整結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健全審判監督指導機制,加強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大案件的跟蹤指導,對共性法律問題及時制定指導意見,強化工作指導。健全案件審理的統籌協調機制,對眾多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企業集中發動的系列訴訟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之間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審判部門之間要加強信息溝通,在上級法院的統一指導下集中協調、集中判決,統一執法標準,依法平等保護各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健全重大涉訴事件應急處理機制,調動法院內外部資源,合力解決土地征用、拆遷安置、環境污染、勞資糾紛等重大涉訴矛盾糾紛和群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