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居高不下-淮安出臺新規治“頑疾”
作者:余增明 段慶麗 發布時間:2010-04-13 瀏覽次數:2146
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分別就欠款數額、還款期限、支付形式及違約責任等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字劃押,并從法官手中領取了調解書。按說,這起民事糾紛不需進行執行程序就該畫上圓滿句號了。然而,現實卻并非如此。調解結案又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約占整個執行案件的四成以上。調解結案后又進入執行程序,不僅沒有實現案結事了,反而加大了當事人的訟累和法院的司法成本。
為降低民事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淮安中院推出了五項舉措。一是將民事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納入辦案競賽考核。對當即兌現或自動履行的民事調解案件予以獎勵,對被申請執行的民事調解案件予以考核扣分。二是在調解協議中規定履行方案。要求法官在主持調解時,應綜合考慮雙方的履行條件等因素,指導當事人提出切實可行的履行方案。并將履行方案作為調解協議的一個專門條款,與協議內容一并納入合議庭合議范圍并予記錄。三是在調解協議中加入制裁性條款。不能當即兌現或難以自動履行的調解案件,應在調解協議中詳細注明履行方案,并對違反履行方案的行為明確制裁方式,規定懲罰性內容。四是強化調后釋明工作。對不能當即兌現的調解案件,應盡量縮短調解兌現期限,督促當事人及時兌現,并向承擔義務的一方明確說明不履行生效文書所承擔的后果。五是加強結案后的履行指導工作。在調解書中注明雙方當事人的聯系方式,告知權利人在義務人不能按調解書履行時可及時向承辦人反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