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法院分析執行房屋拆遷款時面臨的困境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鄭金碩 發布時間:2010-04-12 瀏覽次數:870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改造步伐的加快,房屋拆遷成為促進舊城改造和城市環境改善的重要步驟,成為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改善人民群眾住房條件的重要手段。由于國家日益注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提高,房屋拆遷后,房屋所有人獲得巨額拆遷款的現象十分多見。實務中,房屋拆遷也已涉及到部分被執行人的已查封房產拆遷問題,當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能否對該查封房產拆遷而產生的拆遷補償款進行執行,由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致使法院在該類案件執行過程中面臨諸多困境。
一、面臨的困境
1、法律規定不明確,缺乏統一操作規范。《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規定了“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根據該條文,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房屋進行查封,但是卻對法院能否對房屋拆遷后的房屋補償款采取執行措施卻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執行法官的作法各異,有些法官認為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基本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對超出的補償款執行;有些法官認為居住必需房屋屬不動產(物),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既然法院不能處分居住必需的房屋,當然也就不能處分其拆遷的補償款,致使司法實踐不一致,有損于司法權威。
2、政府相關部門不愿配合,致使執行難度加大。房屋拆遷從法律關系上講,應屬拆遷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關系,應按照市場規律加以管理,但由于房屋拆遷活動事關重大,涉及到社會的穩定、城市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在房屋拆遷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有時甚至起主導作用。法院要對被執行人房屋拆遷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時,特別是對被執行人的拆遷補償款采取執行措施時,離不開政府相關部門的大力配合。而實際中,政府相關部門為保障拆遷的順利進行或者害怕被執行人因領不到拆遷款而拒絕拆遷,甚至導致矛盾激化,引發上訪等情形,往往以各種理由不配合法院的執行,致使執行難度加大。
3、被執行人往往以房屋拆遷款屬于生活必需品等理由抗拒法院執行。由于目前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尚未對拆遷補償款能否執行做出明確規定,當法院對其拆遷補償款采取強制措施時,被執行人往往以其作為其生活必需品為由抗拒法院執行。如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后,被執行人往往以沒有領到足額拆遷款為由,拒絕拆遷,影響項目建設進度,或者通過上訪等途徑,給政府施壓,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二、對策建議
1、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執行依據。鑒于《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未做出明確規定,建議司法解釋部門應該及時總結歸納執行實踐中針對執行房屋拆遷款的做法,針對不同的情況做出相應的解釋,明確規定法院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的拆遷款可以執行,以及執行的程序等,以便為這種案件的順利執行提供依據,從而維護法制的統一。
2、加強溝通協調,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法院在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執行時,應該詳細調查被執行人房屋拆遷的情況,并及時與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溝通協調,必要時,法院應將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及時反映給當地的黨委和政府,最大限度爭取黨委和政府的配合支持,為順利開展執行工作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從而形成解決這類案件的合力。
3、加大調解力度,多做法律釋明工作。法院在對被執行人的房屋拆遷補償款采取執行強制措施時,應該綜合考慮被執行人的收入狀況、生活費用、支出情況等因素,確保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在難以取得被執行人的理解時,應綜合相關部門、居委會以及人民調解員等參與調解,加大調解力度,并切實做好法律釋明工作,明確告知其抗拒執行的法律后果,督促被執行人盡快履行其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