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適用
作者:羅媛 發布時間:2010-04-08 瀏覽次數:1933
一.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和地位
1.過錯推定原則的概念
過錯推定原則,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所謂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從已知的事實推論未知事實而得出的結果,實際上就是根據已知的事實對未知事實進行推斷和認定。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訴訟中,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就可,不需要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對于損害的發生自己沒有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于使受害人處于有利的訴訟地位,切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加重加害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于有利地位,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正因為過錯推定原則具有這些優越性,因此它才隨著侵權行為法理論的發展而發展,經久不衰,日臻完善,成為侵權法的歸責原則。
3.過錯推定原則的地位
我國《侵權責任法》將過錯推定原則確定為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從嚴格意義上講,過錯推定原則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它的構成要件還是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只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受害人難以舉出證據來證明加害人的過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而加害人又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從這些事實中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因此,過錯推定原則的特殊性就在于舉證責任的不同。一般的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把舉證責任強加給加害人,加害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如果加害人證明不了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因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盡管過錯推定原則在這些方面與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有所區別,但其本質沒有改變。現在將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但它還是過錯責任原則性質,只是在某些方面與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有所不同而已。
二、過錯推定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適用
我國以往相關侵權法關于過錯推定原則的規定只有一條即《民法通則》第126條。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將其擴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無民事行為能力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條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并將該解釋中的“未成年人”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受損害的,對其負有教育、管理、督導、保護等義務的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其目的是救濟受害人的需要。這樣能夠更好地震懾和督促教育機構積極采取事故防范措施,從而更好地預防和減少損害的發生。
2.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背資料。”
侵權責任法專設一章“醫療損害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說,起草這一章總的指導思想有3個: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保護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還要有利于醫學科學的發展。在這種指導思想下,在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有條件地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醫療侵權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了解,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處于十分不利地位。同時,《關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中規定:“對于在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記錄,病員或其親屬無權查閱。”衛生部又為受害人舉證設置了障礙。因此,《侵權責任法》將該條規定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如果醫療不能證明無過錯,就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
3.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由于高度危險物本身的特殊屬性要求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應有高度注意義務,因此不能證明其盡到了此義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且證明盡到該義務的舉證責任在所有人、管理人一方。例如,某研究所在裝運存有放射性物質的鉛箱時,一只箱子從車上掉下來,路人張某撿回家放在院子里,其鄰居家的小孩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質玩,結果因過量吸收放射性物質而得病。張某與某研究所對小孩的治療費和其他必要費用應承擔連帶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目的就是督促高度危險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4.高空墜落物侵權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此條源于《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采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2000年,重慶市民郝躍步行到重慶學田灣正街65號、67號樓下時,被一只煙灰缸砸傷腦袋。他到渝中區法院遞交訴狀,狀告這兩幢樓所有共22家住戶。最終,渝中區法院判決:兩幢樓所有住戶不分樓層高低,每戶賠償郝躍8100元,總計17萬余元。
5.堆放物侵權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條源于《最高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6條的規定,堆放物而引起侵權的,采用過錯推定原則,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堆放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依此來督促堆放人的高度注意義務。
6.地下設施侵權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條第一款源于《民法通則》第125條的規定,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如果設置了明顯標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人按照通常的注意通行就可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否則,發生損害的,就視為施工人有過錯。本條第2款單獨新增了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定,適用過錯推定責任歸責原則。管理人要免責須舉證證明盡到管理職責,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過錯推定原則在司法中的適用規則
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確定侵權責任的時候,其侵權責任的構成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沒有原則的變化,仍須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
2.認定過錯實行推定
在確定主觀過錯的要件上,實行過錯推定,即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不要求原告去尋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主觀過錯的證明,不必舉證,而是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以及它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則須自己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證明成立者,推翻過錯推定,否認行為人的侵權責任;證明不足或者不能證明者,則推定過錯成立,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在處理這種案件時,應當特別注意,不能強加原告以過錯的證明責任,而應當嚴格按照過錯推定原則的要求進行。從另一角度上說,審些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須再加以證明。
3.應當注意保護被告的訴訟權利
實行過錯推定原則的要旨,是使受害人即原告在訴訟中處于優越的地位,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索賠請求權的實現。在這樣的訴訟過程中,加害人即被告實際上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的。審判人員在處理中,應當注意保護被告的訴訟權利,不使其民事權利受到不應有的損害,要認真聽取、分析被告的答辯理由,切實地考察答辯所依據的事實,使被告的訴訟權利和民事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