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反映今年以來勞動爭議案件增幅明顯應引起重視
作者:溧水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03-25 瀏覽次數:772
今年一季度,溧水法院新收勞動爭議案件38件,比去年同期增長了90%。在數量大幅增長的同時,該類糾紛案件在審理中還呈現出一些新的情況和特點,需要引起重視:
一是訴求內容多樣化。勞動者的訴求內容從原來僅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單一型漸漸轉向復合型,包括加班工資、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乃至生育保險等多種訴求內容,在一個勞動爭議案件中同時提出多個訴求也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的一個明顯的趨勢。
二是群體性糾紛增多。《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后,隨著一些勞動者通過訴訟實現了預期目的后,其他觀望者也紛紛提起訴訟,使長期積攢在不規范勞動關系中的矛盾相對集中地爆發出來,群體性糾紛日益增多。
三是訴訟調解工作趨難。由于勞動爭議案件涉及到勞資雙方的切身利益,且在起訴時雙方矛盾較深,法院審理時即使經過大量疏導也難以消除雙方對立情緒,調解結案的難度較大。
四是用人單位解決糾紛的積極性不高。許多案件在工傷認定時,勞動部門會要求先到仲裁委員會確認勞動關系,這類案件中有一些原告方是用人單位,他們以拖延賠償為目提起訴訟,按照法律規定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幾乎每起案件都要經過漫長的仲裁、訴訟、一審、二審乃至申請再審程序,企業并不是積極的、正確的面對勞動者的情況。
勞動爭議糾紛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涉及用人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需要多方關注,共同有效化解:
一是強化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力量,提高審判效率。加大審判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審判水平,提高案件的審理質量。同時還要加強勞動爭議案件的調研,尤其是對疑難、復雜和新類型案件的調研,同時加強信息資料的手機與匯總,總結分析審判經驗,使調研與審判相互結合、相互促進。
二是加強訴訟調解,推進訴調對接,建立多元化的勞動爭議調處機制,拓寬勞動爭議案件糾紛解決的新途徑。法院應與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建立訴前調解機制,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努力將大部分糾紛化解在訴前階段,減少勞企矛盾的激化,減輕法院受案壓力。
三是加強法院與勞動行政部門的溝通協調,確實保障勞動者權利。建議發揮勞動監察部門職能作用,由勞動監察部門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與管理。對于補交社保問題,建議進一步協調司法與行政的關系,由勞動行政部門對于勞動者社保問題作出修正,避免勞動者權利無法得到救濟。
四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理性維權。在辦理的案件中,發現有些勞動爭議案件是勞動者因為心理不平衡,為賭一口氣來法院起訴,目的不是為了維權解決糾紛,而是故意給單位找茬,容易造成勞資關系進一步惡化,不利于其他勞動者依法維權,也浪費政府的法律資源。同時,對于那些故意以拖延賠償而起訴的用人單位要發送司法建議,以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