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下半年以來,“能動司法”,成為法院系統使用頻率極高的熱詞。什么是“能動司法”?怎樣去“能動”?成為我們司法觀察的重要課題之一?,F在,有些人常把能動司法說成是主動司法,我認為,這并不是一般的口誤,而是認識上的誤區。應當分清:“能動”與“主動”兩者角色不能混同。

 

   先說一則能動司法的新聞。為了及時把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近三年轄區農村和社區發案數調查摸底,去年案件數量20件以上的村(社區),派駐一名法官;20件以下的每3個村(社區),派駐一名法官,目的是讓鄉民們遇到矛盾,可以隨時找到法官,快速化解糾紛。此外,法官每月至少到聯系點開展一次法制講座,以案釋法。徐州中院院長李后龍說:“以往法院偏重于司法的被動性,一度過分強調坐堂辦案,去年以來,徐州法院通過進百企、百村開展民情大調查,形成一個基本共識:法院既要坐堂辦好案,更要出門促三保(保民生、保發展、保穩定)。”全國人大代表、徐州市市委書記曹新平對徐州兩級法院能動司法的創新舉措給予的充分肯定和高度稱贊。

 

   再列一些主動司法的例子。有個企業債權要不回來,法院聽說后,領導積極主動上門,準備立即派員去幫助這個企業要債。這企業婉言:“等等吧,對方是長期合作單位,不要傷了和氣,影響以后的協作關系。”還有的規定,企業定期到法院或法院定期到企業,聽取企業經營情況匯報。有一對夫妻長期感情不和,法官了解后勸說一方:“還是盡快到法院起訴離婚吧,訴狀我幫你寫……”;有兄弟倆,哥哥出去打工,把房子交給弟弟看管,可弟弟住了就不搬了。法官動員:“來法院起訴吧,你有理,包你贏。”……

 

   細心品味上述司法的方式方法,我們至少可以得出“能動”司法與“主動”司法的兩個不同:

 

   力量的適度不同。能動司法,其能動的力度講究適度,適可而止,可以說發揮的是引導作用、教育作用。主動司法,其主動的力度強于“能動”,以至于發揮了主導作用,有時充當了“訴訟推手”,成了“牽牛抵架”,這些違背了當事人意愿,帶有強制的約束作用。

 

   范圍的緯度不同。能動司法,其能動的范圍有限度,以案子作為圓心向外擴張:案前,重點是法制宣傳,通過現有案例,以案釋法,用法律引導百姓如何去做,但不同于“找米下鍋”開拓案源。案中,立案時告知訴訟風險,審理中發揮主觀能動性,審時度勢,杜絕機械司法,必須學會做群眾工作,走向群眾,了解群眾,服務群眾,必須堅持開門辦案,走下法臺,帶著案卷,面對百姓,為世俗社會和普通百姓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切忌機械地適用法律條文,書呆子式地斷案。案后,耐心言明輸贏道理。司法能動,就是在如何預防和減少發案、快結案、事了人和這個大圓中盡顯其能,越雷池一步,真理會變成謬誤。而主動司法,沒有限度,漫無邊際,一度時期流傳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間還要管空氣”的笑談,就是因為誤區產生的法院“無所不能、無所不及”的怪論。法院要承擔一定的社會管理職能,但并不能包打天下;法律也不是萬能鑰匙,即使是“萬能匙”,也不應當主動去擅自打開他人的大門。

 

   我們倡導的能動司法,是一種科學的、理性的、符合法律的司法。去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江蘇法院調研并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座談時強調,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必然選擇,一要調整理念,增強能動司法的自覺性;二要調查研究,增強能動司法的前瞻性;三要健全機制,增強能動司法的有序性;四要有效服務,增強能動司法的針對性;五要提高能力,增強能動司法的規范性(詳見本報200991一版)。只有深刻領悟這一講話精神,才能堅持能動司法的正確導向。

 

    王勝俊院長首先強調的是要“調整”理念,而不是“轉變”理念。我們不能說,“把被動司法變為主動司法”。因為倡導能動,并不是否定、改變司法被動性的本質屬性。司法機關的主要職能是裁判是非,而司法裁判必須遵循的程序公正原則,要求司法者在裁判中保持被動性和消極性。司法的被動性特別要求司法權力的行使和司法程序的啟動必須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司法機關的角色定位必須消極被動,使自己置身于一切提交其裁判的爭議的事務之外,而不能積極主動地介入、干預或參與這些爭議和事務。在我國,早有“民不舉官不究”的法諺。在西方,洛克、孟德斯鳩則對立法、行政與司法的區別尤其是司法的被動性與行政的主動性早有論述,沒有遵循司法被動性的司法機關,就難以令人信服司法的公正。

 

   學習了王勝俊院長講話后,我領悟到“調整”一詞的恰到好處:適度調整,并不是改變。隨著形勢的發展,結合中國的國情,適度調整一定時期的理念是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我們的司法理念,既不能“西化”,也不能“僵化”,應與時俱進。過去,有這樣一個故事在法學院經常被提起:一位年輕法官向一位老法官請教開庭經驗,老法官回答說,在庭審開始之前先喝一口水含在嘴里,但不咽下去,直到庭審結束再吐出來。其含又在于法官不應多嘴,法官也不應對當事人的訴求或取證過分的熱心。且不論這個故事的真假,如此被動的理念該“調整”了,法官要將“死”的法律條文適用于活生生的社會生活,就必須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真正理解法律的精神實質,在庭上不僅要找出雙方爭議焦點,還要辯法析理,找準法與理的一致點,法與情的結合點,法與社會生活的融合點,找出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

 

  王勝俊院長特別強調能動司法的有序性、規范性,就是防止“盲動”。為了防止“盲動”,他要求調查研究、健全機制、提高能力。為此,我們在倡導能動司法中,不應忘記法官的中立,不能忘記訴訟必經的程序,不能主動啟動訴訟程序,不能擅自變更當事人的訴請內容,不能把“不告不理”自訴案件也主動攬上手……。有些辦案人“自作多情、”“情不自禁”地表現出一種主動態勢,或上門攬案,或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或過度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這樣,法官扮演律師的角色,是導致法院和法官裁判不被當事人認同,甚至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一個原因。

 

  綜上所言,司法能動性與被動性是實現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兩個方面。司法的被動性主要是針對司法的程序而言的,司法能動性則主要針對司法的實體運用而言的。然而,我們倡導的是能動司法而不是主動司法。在能動司法這個熱詞鋪天蓋地的時候,寫出上面這些觀察之言,正是為了加深對王勝俊院長關于堅持能動司法的“規范性”、“有序性”、“有效性”的準確領悟,把能動司法的音符校準,使之更加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