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品房價格不斷上漲,小產權房因其售價低廉,始終受到中低收入購房戶親睞。近幾年,漣水法院受理因“小產權房”糾紛引發的案件呈上升趨勢,2009年即受理8件。漣水法院經對進入訴訟的小產權房進行分析,發現小產權房存在以下問題值得重視。

 

一、存在問題

 

1、違反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建設。”“小產權”房建在集體土地上,本身屬于違法建筑,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

 

2、質量不能保證。此類房屋由于售價低廉,施工隊往往是無建筑資質的鄉村“包工頭”,也不需要房屋質量監督部門檢查驗收,房屋質量得不到保障。

 

3、管理存在盲區。因購房者戶口沒有遷入居住地,形成流動人口,給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帶來不便,子女入學也受到影響,引發社會問題。

 

二、對策建議

 

1、加強相關立法。立法部門健全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法律制度,以引導和規范集體土地流轉秩序。

 

2、強化法律宣傳。國土部門加強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宣傳,人民法院選擇有典型案例就地公開審理,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   

 

3、尊重客觀現實。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符合城市建設整體規劃的,依照法定程序對土地進行國有化征收,補繳相關稅費后,轉成商品房,依法頒發相應產權證書。對于不符合城市建設整體規劃的,予以拆除,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4、加大執法力度。政府職能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控制在集體土地上建房的行為,確保沒有新的“小產權房”進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