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涉農案件執行的四點對策
作者:董正遠 陳慶奎 發布時間:2010-03-19 瀏覽次數:686
當前,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普遍實施,農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增強,涉農案件呈上升趨勢,相應的涉農執行案件也逐漸增多。但由于種種原因,涉農案件執行難的狀況很是普遍。筆者認為要積極探索執行涉農案件的科學有效方法 ,結合自身實際、結合地方實際、結合每一個案件的實際,采取合法合理、科學有效的方法來執行;同時,還應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切實加大執行力度,著力構建起涉農案件執行工作的長效機制,推動涉農案件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涉農案件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
一、針對“貧困型”的被執行人,應在保障其生活之用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與強制措施相結合,促使其通過變賣財產、向別人借款、貸款、以勞務抵債等方式盡力履行義務。如在這些方法后,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仍確有困難的,最好在做好申請工作的前提下,采取“放水養魚”的方法,允許其分期分批予以償還,而不能搞竭澤而漁。
二、針對“暫困型”的被執行人,此類被執行人并非無經濟實力,而是資金周轉不開所致。但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不能因其債務纏身而對執行工作拖延等待,應分析其資金困難的具體原因,或因經營不當,或因外欠太多,對此,應力促被執行人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最主要的還債任務。有能力籌措資金的,應限期其盡快償還債務;對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而第三人仍未償付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對暫時經濟困難的,可以要求被執行人找案外人擔保,但案外人的資格應經法院審查,并經申請人同意才行。
三、針對“賴賬型”被執行人,首先對義務人做耐心細致的思想疏導工作,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盡量促使自覺履行義務。這樣做有利于化解案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后遺癥”少,效果好,但對說服教育后仍無視法律,拒不履行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大膽果斷地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以維護法律的權威。
四、針對“抗拒型”被執行人,要采取科學有效的執行方法,如有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家屬、親屬以各種方式妨礙、抗拒執行,采取威脅、咒罵執行干警,有的甚至糾集親鄰侮辱、毆打執行干警的,對其進行勸說、疏導、教育仍抗拒執行,應采取斷然措施,對其拘留、嚴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