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完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思考
作者:姜懷友 發(fā)布時間:2010-03-17 瀏覽次數:819
近年來,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多樣性,法院有必要根據社會矛盾糾紛多樣性的特點,處理好訴訟內和訴訟外兩種糾紛解決機制的關系,促使當事人以最適合的方式解決糾紛,從源頭上減少案多人少矛盾,形成合理的訴訟審判格局。在新的形勢下,訴調對接工作應運而生。目前,法律法規(guī)對訴調對接尚無明確定位,實踐中對它的認識亦不相同,有的將它理解為調解方式的對接,有的將它理解為調解制度的對接。筆者通過分析訴調對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對進一步完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作一思考。
一、訴調對接工作的特點
訴調對接是一種以法院為主導,多元主體參加的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的解決矛盾糾紛機制。它整合了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兩種解決矛盾糾紛的資源,利用社會資源以提高司法能力。法院通過立案前的引導調解,審理中的委托、協助調解,發(fā)揮社會調解優(yōu)勢,增強司法裁判能力。
訴調對接是訴與調的對接,法院立案前可以引導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法官可以委托或者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訴調對接解決糾紛的主體具有多元化性,它包括法院、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和有利于糾紛調解的個人。法院在訴調對接工作中處于主導地位,人民調解工作接受法院指導,法院裁判是終局性結論。
訴調對接是準司法程序,是訴訟制度與人民調解制度的對接。人民調解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輔助法院解決糾紛,既節(jié)約司法資源,又不偏離法治軌道。訴調對接發(fā)揮社會優(yōu)勢,增強調解工作實效,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對于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起著重要作用。
二、訴調對接工作的規(guī)則
訴調對接是強化能動司法的內在要求,在強調訴訟調解基礎上,發(fā)揮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的職能作用,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非訴途徑解決糾紛,使更多的社會矛盾糾紛在立案前得到化解。
(一)訴與調的銜接機制。為實現法院訴訟與人民調解的優(yōu)勢互補,暢通糾紛解決渠道,必須建立訴調對接工作銜接機制,實現訴與調的全面對接。由地方政法委牽頭,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參加,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實現調解組織的對接。法院設立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人民調解工作室,地方政府設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實現調解場所與調解人員的對接。訴訟服務中心立案前引導調解,審判庭訴訟中委托、邀請調解,實現調解方式的對接。法院對人民調解協議及時給予確認,實現法律效力上的對接。
(二)訴調對接糾紛類型。采取訴調對接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其分流糾紛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即婚姻家庭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人身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房屋拆遷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的糾紛和其他適合進行訴前調解的糾紛。
(三)訴調對接工作原則。開展訴調對接工作,著重強調法官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切實尊重當事人的訴權。訴前調解不需交納費用。對分流出來的糾紛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調解。訴前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司法確認請求;不能達成協議的,即時立案轉入訴訟程序。法院定期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把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糾紛分流到訴前調解,對案情復雜、專業(yè)性強的糾紛,通過訴訟途徑予以解決。
(四)訴調對接工作規(guī)則。法院設立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負責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與協調,扎口管理,登記案件,移轉備案。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對訴前調解案件受理后,編立專門案號,及時送交訴前調解人。訴前調解期限一般為20天。訴前調解人調解結束后,將調解結果反饋給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不要法院出具調解書的,將調解協議原件登記備案;當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的,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當即將案件移送立案,由法官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確認。調解不成的,訴前調解人將有關材料移送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登記后,移交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xù)。
在訴訟過程中,審判庭需要委托有關部門協助調解案件的,填寫委托調解函,連同案件材料移送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統(tǒng)一登記,統(tǒng)一對外委托,統(tǒng)一移送材料。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委托調解期限一般為20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委托調解期限一般為15天。委托調解人調解結束后,將委托調解回復函、調解協議、調解筆錄等送交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登記后,移送審判庭。委托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或者由審判庭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審判庭及時轉入審理。
三、當前訴調對接工作存在的問題
訴調對接是新生事物,在引導當事人選擇糾紛解決途徑、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方面,是無可替代的解決矛盾糾紛新機制。但是,目前訴調對接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共性問題。
(一)尚未形成社會共識。有的行政機關和社會調解組織對它認識不到位。當前群體性糾紛較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勞動爭議糾紛不斷上升,有的部門擔心矛盾激化,不愿介入糾紛調處。有的地方領導認為訴調對接工作是法院的事,與政府無關,缺乏參與積極性。
(二)缺乏法律統(tǒng)一規(guī)范。訴調對接還處于起步階段,雖有上級法院有關文件作基礎,但訴調對接具體程序尚無明確規(guī)定,現行法律也沒有對訴前調解作出強制性規(guī)定。缺乏法律法規(guī)支撐,只要當事人拒絕,訴調對接工作就無法開展。
(三)對接經費保障困難。訴調對接工作政府沒有經費預算,法院調解工作室邀請的調解人員,大都是在義務調解。人民調解組織經費也存在一定困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受地方經濟制約,辦公人員經費較為短缺。
(四)訴前調解成功較低。一方面,因聘用人員調解能力有限,缺乏法律分析和判斷水平,難讓當事人信服,難以熟練運用法律規(guī)定解決糾紛。另一方面,因為矛盾糾紛激化,對方不配合調解,存在抵觸情緒,導致訴前調解成功率不高。
四、對完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思考
實現訴調成功對接,法院必須找準自已定位,正確處理好訴調對接與審判職權、審判規(guī)律、訴訟程序的關系。
(一)納入地方全局性工作。開展訴調對接工作,法院有必要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加大財政保障力度,將訴調對接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主動匯報訴調對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將訴調對接納入地方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考核。法院有必要深入宣傳訴調對接工作作用,爭取社會各界理解和支持,為訴調對接工作奠定扎實基礎。
(二)更新理念注重協調配合。在訴調對接工作中,法院應轉變觀念,將調解組織由法官與調解人合一,向委托協助調解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向發(fā)展;將調解意識由法官個人偏好向法官自覺行動方向發(fā)展;將調解程序由重點查明案件事實的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方向發(fā)展。同時,法院應主動與公安、司法、工會、婦聯等部門雙向互動,發(fā)揮訴調對接社會功能。
(三)規(guī)范運作完善對接機制。開展訴調對接工作,法院應從糾紛范圍、工作流程、對接平臺、審查確認方面規(guī)范對接機制,合理設置案件分流標準,把握繁簡分流、方便調解原則。流程設置應當簡便靈活,為訴調對接提供優(yōu)美工作環(huán)境。法院必須設立審查確認制度,凡經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加強調研完善配套措施。法院應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不斷探索研究訴調對接工作規(guī)律。同時,進一步規(guī)范人民調解員選聘條件,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相關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調解組織網絡與調解員信息庫,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yè)務培訓與指導,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考核激勵機制,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