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賣兩個月后竟遇上拆遷,賣家能否主張合同撤銷?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原告依據合同履行完成之后被告因該房屋拆遷獲得的較大利益為由主張撤銷,于法無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9年12月22日,張某將自己位于海安市益民路的房子掛到房產中介處出售,該房屋面積84.68m2,中介建議掛牌價69.8萬元。次日,陳某通過房產中介前去看房。兩天后即與張某、房產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68.6萬元。合同簽訂當日,陳某支付定金2萬元,并付案涉房屋貸款30萬元。

2020年1月9日,陳某交清房屋剩余貸款,雙方順利辦理了過戶手續,案涉房屋產權人變更為陳某父母。因上述合同簽訂時張某已將案涉房屋租給他人使用,陳某接受房屋后仍繼續租給原租戶使用。

房屋買賣原本到此就順利結束了,然而就在2020年3月17日,海安市人民政府發布房屋征收調查公告,案涉房屋竟被列入拆遷調查范圍。得知消息的張某頓時懊惱不已,回憶起當初房屋過戶的種種細節,越想越覺得是陳某提前得知內幕消息購買待拆遷房屋,自己吃了大虧。思來想去,張某最終求助法院,要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以顯失公平為理由主張撤銷雙方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而在整個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原告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房屋買賣行為存在顯失公平,其房屋交易價格也僅是在丁某前往房產中介公司登記案涉房屋時中介建議掛牌價69.8萬元的基礎上下浮了1.2萬元。原告依據合同履行完成之后被告因該房屋拆遷獲得的較大利益為由主張撤銷,于法無據。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