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勞動法對在校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
作者:趙建峰 發布時間:2012-05-30 瀏覽次數:2908
【摘要】本文探討了大學生的身份問題,還有就是勞動法本身。一直以來勞動法并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學界比較認可的一個概念是“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雇主及雇員的關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在這里,我們主要討論兩部法律對在校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第一部是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部是2008年較新的《勞動合同法》,如果大學生享有勞動權益,這兩部法律配合使用的情況下是否能夠保障在校大學生的勞動權益?
【關鍵詞】勞動法 大學生 勞動權益
在當前中國經濟迅猛發展的時代背景下,為了培養出更適合市場經濟需要的接班人,中國各高校的教育方針針對大學生的巨大就業壓力作出了相應的調整,各校制定了針對大學生創業、就業的教學方針,安排了相關的課程并且也公開鼓勵在校學生走出校園打工。在這樣的背景下,在校大學生紛紛主動走出校園尋找打工機會,而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也更愿意雇傭這些臨時工性質的在校大學生。但問題是針對大學生勞動者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一旦出現糾紛大學生往往成為受害者。2007年廣州發生的“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傭大學生事件”已經給我們敲醒了警鐘。普通勞動者當然享有勞動權益,但是大學生享有嗎?大學生是勞動者嗎?如果是勞動者,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又該如何去界定?如果不是,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又該如何去救濟?
大學生的身份問題相關法律上一直沒有清晰的界定,但是我們又不能繞開既存的問題,如果發生糾紛,在現有框架內我們應該如何適用呢?一直以來勞動法并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學界比較支持的一個概念是“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雇主及雇員的關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在這里,我們主要討論兩部法律對在校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第一部是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部是2008年較新的《勞動合同法》,如果大學生享有勞動權益,這兩部法律配合使用的情況下是否能夠保障在校大學生的勞動權益以及可以哪些具體的權益?又有怎樣的保護方式?
一、大學生“勞動者”身份的法律分析
隨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在校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打工”賺錢,這些大學生具體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主要是是因為家庭經濟困難,申請學校助學金或是國家助學貸款的,學校按照國家助學政策評定這些學生的貧困級別,為學生們提供勤工儉學的工作崗位;第二類主要是是為了減輕家庭對自己的大學費用負擔或是為了提高自己大學生活質量的,在校外選擇從事家教、校園代理等服務性行業的工作;第三類主要是為了更好的實踐自己所學的知識,選擇與自己大學專業對口的工作實習,來應對越來越大的就業壓力。這三類當然也存在某些相通之處。對于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的法律分析,本文就從這三個角度著手。
第一類校內勤工儉學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探討
根據我國憲法相關條文的表述可以看出,憲法上的勞動者是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憲法所保障的是公民的勞動權,是一種就業機會保障權而不是具體的權力義務保護[①]。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則是對勞動者的具體保護。對于勞動者的概念,學界通說有廣義和狹義,廣義是指具有勞動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但并不一定已經參與勞動關系的;狹義就是指職工。職工的廣義概念中又提出要參與了勞動關系,但是不一定為勞動法律關系的公民。
勞動關系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關系的參加者之間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而形成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學校提供勤工儉學崗位,學生提供服務獲取報酬,但是學校并沒有將勤工儉學的學生列入學校該單位的成員名單中,并且學校為學生提供助學崗位帶有一定程度的幫助色彩,學校并不以追求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學生向學校提供的服務可以說是微乎其微的,不外乎是整理校領導的文件資料、擔任圖書館學生管理員負責整理書籍的擺放或是在輔導員辦公室執勤等輕松的工作。因而在校內勤工儉學的大學生與學校尚未形成勞動關系,更不會形成勞動法律關系,從而沒有勞動者的身份。
第二類校外打工的大學生 “勞動者”身份探討
大學生在校期間校外打工已經日益普遍,并且逐漸成為一種新的時尚。打工獲得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家庭的經濟壓力,并且鍛煉了大學生自我適應社會的能力,但是校外大學生權益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也是出現社會問題最多的。據《大學生兼職現狀調查》,打工種類中占據大比例的三種是家教、發單和代理或是促銷,這些工作與大學生的專業一般都不相關,隨意性大,往往大學生只要看報酬合適就會從事,這就為以后大學生與勞動單位產生的糾紛埋下了隱患[②]。
隨著2008年《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對于勞動者的保護范圍有了明顯的擴大,但是仍然有許多現實的問題無法解決,該法的第五章中規定了勞務派遣者、小時工、臨時工等非正規就業者都成為《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對象,但是打工的大學生卻不在它的保護范圍之中。2007年廣東爆出的肯德基、麥當勞等國外快餐店都以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向在校學生支付報酬,嚴重損害了大學生的勞動權益。據悉,洋快餐店招聘大學生作為臨時工時也是會進行職工培訓、發放職工統一工作服、簽訂工作協議,但是很多學者認為大學生打工獲取的報酬并不是主要的生活來源,認為大學生主要的工作還是學習。但是這種觀點顯然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打工大學生當中,類似一個月內只有個把次數的按小時發單的工作,可以視為民法上的雇傭,此時的大學生不是勞動者。但是,在大學生打工中比較火的家教,如果是受聘于個人或是某個具體的家庭的話,也可以視為是民法上的雇傭。最后則是每周有固定的工作時間或是有在一段時間內才可以完成的任務,比如洋餐廳的服務員工作、校園代理工作燈,從事這類工作的大學生與這些機構聘請的普通的非大學生工作人員一樣,履行一樣的義務,享有相同的權利,完全可以視為勞動者,應該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標準。
第三類實習的大學生 “勞動者”身份探討
大學生的實習分為寒暑假實習以及畢業實習。現有文章主要都是針對大學生畢業實習的相關問題探討,并未看到有相關論文探討在校大學生的寒暑假實習,因而對此簡單闡述下自己的思考。隨著中國社會的急劇轉型,更多的在校大學生觀點開始趨同于歐美大學生的觀點,特別是文科學生需要進入社會積累人脈和經驗等。很多優秀的在校生被單位賞識后簽訂合同,寒暑假實習,四年大學畢業后可直接留下來工作,工資也是按照正式職工實習工資計算,有的機構甚至會定期培訓。合同該如何界定呢?單位除了不定期繳納職工保險外,其他和正式職工沒有區別。
2003年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實習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職業學校要妥善選擇實習單位,并就實習事宜與實習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學生實習期間雙方的管理責任等。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了《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接收實習生的企業與學生所在單位的學校必須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雖然這些《辦法》《通知》建立了一些實習的管理制度,如實習合作協議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等,但是仍然屬于政策層面的,適用范圍不廣,仍然起不到保護作用[③]。
高校實習生將畢業實習期視為畢業求職的黃金時期,在實習期便已經開始就業,但由于其還沒有畢業,只得以實習的名義開展各項工作,有的大四除了回校論文答辯外整個一年都在實習當中,在這種情況下的大學生完全可以視為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法律關系成為勞動者。但是在中國用人單位與大學生畢業實習都以簽訂勞動三方協議,主動權控制在企業手里,利用實習期進行非法用工或是任意侵犯實習生的合法權益,如果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那么應該如何救濟呢?有很多勞動風險具有不可預見性,實習大學生與普通勞動者一樣要面臨這些勞動風險,但是卻沒有相關的法律救濟,這使實習大學生失去了一條維權的途徑。
二、大學生勞動權益保護的困境
權益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應該享受到的不容易侵犯的權力”。而權力是指“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④]”。大學生權益可以理解為法律、法規賦予大學生的各種權利以及因權利的行使而帶來的利益的集合體。但是現今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卻是一直被忽視的重要權益。針對以往的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糾紛案件分析如下:
(一)大學生被排除在勞動者范圍之外
大部分的學者并不承認大學生勞動者的身份,一方面是中國傳統思想上認為學生的本職工作應該是學習而不是工作,另一方面是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復雜,難以全面界定,為全面的立法工作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二)拖欠、克扣工資的現象比較嚴重。
由于大學生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都不如臨時工,因而這種身份更容易導致大學生的權益受到損害。就目前來看,用人單位與大學生并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是簽訂勞動協議也并不具體,這也為用人單位利用這種法律缺位侵害大學生的利益提供了便利。
相比于國內大學生的困境,國外的大學生有著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美國的大學生在兼職就業市場很搶手,許多職業中介機構也將目光轉向大學校園。除了大學生自己出去找兼職工作做,美國出現了許多大學生與公司合作,共同為學生提供工作機會,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保障在校大學生的勞動權益[⑤]。而日本的做法則是法律規定,例如留學生打工要有特別許可,即要辦理《資格外活動許可證》,規定了留學生在夏、冬、春假期意外的時間里打工,每周不得超過28小時,假期里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禁止到特殊行業(風俗業)打工賺錢;最低工資標準也適用打工的大學生。最為完整嚴格的是法國,制定了一系列完整的勞動管理制度。比如在學習期間,法國學生允許合法打工,但是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884小時或每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4.5小時,每小時的工資一般在6歐元以上。根據爭睹制定的就業及稅收法草案,大學生打工的工資收入可享受免稅等[⑥]。
三、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保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對策
關于勞動立法各國都在不斷完善中,日本的勞動法幾乎每年都會修改,我國的勞動法雖然有很多漏洞,但是為了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不能因為一出現問題就立刻修改,勞動法的立法有一段很艱難的過程。因而本文立足現實情況下,對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方式,提出以下保護方式:
(一)針對勤工助學的大學生
“勤工助學”是指高等院校組織本校學生參加校內的助教、助研、助管、實驗室、校內產業和后勤服務及各項公益勞動,學生從中取得相應的報酬的活動。在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中國家對“勤工助學” 的認定標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第六條規定:“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因而,從工作的性質、時間、內容以及地點等不難發現,大學生勤工助學出現糾紛的可能性相比于社會的普通工作就小很多。同時,在出現具體問題時也可以適用針對大學生勤工助學的國家優撫政策。此外,各高校自己制定報案批準的相關校內規定也可以作為相關糾紛處理時的參考。作者之所以認為校內規定可以作為參考,一方面因為高校的部分規定是要經過報批備案的,不完全是自說自畫。另一方面這些規定也是事前存在,要經受社會輿論等各方面的監督,相對來說是合理可操作的,不然其存在的基礎一般會遭到質疑。因而,國家政策和校內規定當是保護大學生勤工助學的重要依據。
(二)針對校外打工和實習的大學生勞動權益保護
對于校外打工大學生,如果是屬于上述分析的不是勞動者身份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救濟自我權利;如果是符合上述分析的勞動者身份的,應該樹立簽訂雇傭合同或是勞動協議的意識,并且在勞動協議中寫明雙方的權利義務。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學專家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而我國對有關雇傭活動的法律解釋,僅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找到,其第9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同時,我國許多司法解釋均對雇主和雇工責任進行了規定。根據以上相關理論和司法解釋,我們可以認為,只要雇主與雇工存在著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就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即使雇工行使了超出約定范圍的職務行為或與職務相關的行為,也仍然可以認定兩者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雇傭關系。這就意味著,作為雇工的打工大學生,只要提供了一定的勞務,雇主一方也給付了相應的報酬,即可認定存在雇傭關系,雙方之間簽訂的用工協議或口頭約定,即可視為雇傭合同。利用民事雇傭關系可以較好的保護大學生的勞動權益。
[參考文獻]
[1]王全興:《勞動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關懷.《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法學雜志,2006(5)
[3]張朝霞.《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第一版),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4]黎建飛.《勞動法的理論與實踐》(第一版)。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