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的行政處罰的罰款由誰承擔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張望 發布時間:2021-12-10 瀏覽次數:1173
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憑借其合同優勢地位將行政機關對其所作的行政處罰轉嫁給承包人,承包人實際承擔后能否向發包人進行追償?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發包人)將商鋪廣場硬裝改造等項目發包給某景觀綠化公司(承包人),雙方簽訂的項目景觀改造工程園林景觀施工合同等約定,承包人須對現場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文明與環境保護教育,施工現場內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承包人違反約定的,應承擔因前述違約情形造成的任何索賠行政處罰及其他經濟損失。后因發生事故,行政機關于2017年1月分別對景觀綠化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被處罰單位為景觀綠化公司的處罰決定書載明,該單位有未經監理單位批準進入工地施工,隱患排查不到位的行為,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據此,對景觀綠化公司罰款20萬元。被處罰單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處罰決定書載明,該單位有違規發包,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行為,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據此,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罰款20萬元。后景觀綠化公司繳納了罰款20萬元,鑒于發包人的合同優勢地位,景觀綠化公司同時為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繳了罰款20萬元。
后景觀綠化公司向房地產開發公司追索代繳罰款20萬元未果,遂向吳中法院起訴主張返還該20萬元。房地產開發公司則抗辯認為,根據雙方約定罰款最終應由景觀綠化公司承擔,不同意承擔該罰款20萬元。
吳中法院審理后認為:景觀綠化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就涉案行政罰款20萬元由誰承擔產生爭議,行政機關已對兩公司分別作出了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且各自的處罰決定已明確兩公司應承擔的行政責任,雙方均應各自承擔。從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內容看,涉案罰款的依據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存在違規發包、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針對景觀綠化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已明確且景觀綠化公司已實際繳納了相應罰款20萬元。各自承擔行政罰款責任,才能體現對雙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制,故依法判決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景觀綠化公司支付爭議的20萬元。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后蘇州中院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就案涉事故,行政機關對景觀綠化公司和房地產開發公司分別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均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的懲戒,應由違法行為人自行擔責,不能進行責任轉移,否則無法實現行政處罰的治理和教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