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順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貫徹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需要,目前,能動司法作為一種積極靈活的法律方法,正被人民法院逐步采用。它在主動回應社會需求,確保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促進糾紛在實質上獲得解決, 提高審判效率,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等方面起到了積極效用。因而引起了法學工作者和法律實務人員的廣泛關注。為了推進這項充滿美好愿望的司法改革活動在現有訴訟體制下充分發揮積極作用,筆者認為,推進能動司法應同時顧及到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推進能動司法要著眼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全局。當前能動司法的推行并非偶然,而是有著深厚的社會現實背景。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發展的轉型期,經濟發展的黃金期,又是各種社會矛盾的凸現期,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很多,審理難度加大。如何發揮法官職能作用,處理好這些不和諧的社會關系,人民法院責無旁貸。因此,在目前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中,機械司法、僵化司法是行不通的,必須要實行靈活的能動司法,就是法院和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價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規則,并充分運用司法經驗,創造性地適用法律,從而理性地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作出判斷。人民法官要牢固樹立“以當事人為本”的理念,積極、主動地開展各項審判執行工作,將各項工作落實到促進科學發展上來,運用和諧司法的手段來解決社會矛盾糾紛。通過能動司法,及時地化解雙方當事人矛盾,修補受損的社會關系,穩固社會的根基,其積極意義不言而喻,避免了“就案論案”、“機械執法”,充分體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而這顯然是傳統的辦案手段所無法實現的目的。人民法院積極推行之,乃是從細微之處體現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宏旨。可以說,能動司法已經成為時代要求。人民法官應把握時代脈搏,轉變思想觀念,調整工作思路,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將能動司法這一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法注入新的時代精神,把它的作用發揮到淋漓盡致,以能動司法推進和諧司法,以和諧司法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

 

其次,推進能動司法要著眼于訴訟過程的釋法說理。能動司法以促進社會和諧為價值追求,而要達到社會和諧,能動司法就應該考慮從兩方面作出努力:一是法官在辦案過程中耐心“辨法析理”,使當事人“勝敗皆服”;二是使當事人實現相互涼解,修復已破裂的社會關系。在機械司法中,法官只關注自己在司法過程中的消極性、中立性,關注形式推理。因而,既難以耐心地對當事人進行“辨法析理”,又無法靈活地創造條件促進當事人的和解。能動司法則要求法官必須在乎當事人的內心觀點,關注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和預測,在當事人的訴訟主張不明確、不正確或者不充分時,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和辯論權的前提下,法官應該主動通過發問、告知等方式,對當事人進行合理、必要的釋明。針對當事人的法律理解上差異,法官應當積極主動地啟發當事人將其主張陳述理清楚,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正確地表達自己的主張、觀點,形成大致相當的力量對抗和相互辯論。通過法官的主動掌控,力爭使每道程序都能有效發揮程序的過濾和消化功能,使當事人能夠對訴訟結果形成一個合理的預見,自主、能動地選擇糾紛解決的方式,從法律和情理上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實現破裂關系的修復,心服口服地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再次,推進能動司法要著眼于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時代對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對司法的新期待。時代的發展變化,要求司法也隨之發展進步。在機械司法中,法官只考慮以法律規定為準則去評判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只考慮從法律上對當事人的權利作出界分,對當事人的訴請進行回應,而缺乏對社會現實的關切和考慮,因而出現了許多合法不合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統一的后果。這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裁判結果與社會現實脫節,導致當事人拿到了勝訴判決權利卻得不到現實救濟,二是裁判結果違反社會普遍的價值共識,降低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評價,損害司法權威。實施能動司法,就不能固守法律的剛性規定,而要靈活地運用法律的基本內涵,來解決矛盾糾紛。這就需要法官在處理案件的時候,要結合具體情況,充分考慮特殊案件的特殊背景,正確解讀法律原則和政策精神,把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有機結合起來,把公正司法與案結事了、定紛止爭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做到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為此,法官必須既做“良判”,又做“良師”,既解“法結”,又解“心結”,既需要能夠明辨是非曲直,精準適用法律,維護公平正義,又要求析情視理,把法的精神內化為人的自覺行動,在辦案中處理好法律與政策的關系,處理好法、理、情的關系,最大限度地取得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的雙豐收,雙勝利。

 

最后,推進能動司法要著眼于現有法律規定。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能動司法要求法官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當法律存在不確定性,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全面時,則要受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公平正義等原則的限制。因此,能動司法要以依法為前提和條件,要嚴格依照程序法和實體法受理案件和作出裁決,絕對不能以犧牲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為代價片面追求所謂的能動、高效。能動是依法的理性,是積極的能動,切忌司法的盲動和妄動,即能動司法不能脫離司法審判的職能定位,不能侵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職權,不能超越司法機關應有的地位,不能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則與原則。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發揮得如何,核心在辦案,超越司法職權,違背司法規律,不僅不能有效提供司法服務,甚至會損害司法的公正和權威。總之,人民法院開展能動司法,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僅要嚴格遵守實體法,也要嚴格遵守程序法;必須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確保能動司法在法制的軌道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