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稱贊沭陽法院方捷法官是個好人
作者:陳奎 發布時間:2010-03-03 瀏覽次數:930
法官是國家法律的最直接的實施者,是將國家法律付諸實施的橋梁與紐帶。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就代表著國家,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對當事人產生很大的影響,直接影響著審判的社會效果。
在審理原告管某青起訴被告周某紅婚約財產糾紛中,在向周某紅送達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時,周某紅訴說自己在2009年5月訂婚時確實收受了管某青的見面禮30000元,因為兩人感情很好,雙方訂婚不久便同居生活近五個月,并且雙方都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因在結婚過彩禮的過程中周某紅與管某青的母親因言語產生過矛盾,實際上自己與管某青之間并無矛盾,現在管某青起訴自己是辜負了自己的一片深情,自己現在名譽掃地,死也不會給他錢的,他還應當賠償自己的青春損失費……,說著說著,周某紅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情,眩然淚下。方法官便對她耐心進行開導、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告知她依法應當酌情返還禮金。同時讓她回去再找親戚朋友協調,如果能與管某青重修舊好是最好的結果,不行的話盡量就返還禮金的數額進行協商,爭取和解。周某紅仍然情緒激動,表示死也不同意返還禮金。轉眼到了下班的時間,在送周某紅下樓的時候,方法官發現周某紅的摩托車倒在地上,便上前幫她把車扶起來。周某紅什么話也沒說就騎車走了,眼睛里仍然飽含著淚水。
在現實生活時,事無小事,事事為大事,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法官,如何構建和諧社會、司法為民,體現在我們的一言一行、一點一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