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調解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原告近親屬姚某在被告孟某某經營的湖濱飯店就餐船上就餐期間,不幸溺水身亡,被告孟某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損失5.5萬元。

2005年5月6日,原告近親屬姚某和朋友一起在被告孟某某經營的湖濱飯店就餐船上就餐。此間,姚某跨越就餐船的護欄到該船旁邊的水泥船上,接著又到水泥船旁邊的小鐵船上打電話,由于其坐立不穩,不慎落入湖中,溺水而亡。事后,原告方以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3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