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愛缺失,80后戀上50后,苦戀兩年、墮胎兩次終分手。戀人另嫁他人,男子以女子同居期間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從己處獲得20萬為由將女子告上法庭。崇安法院日前一審判決駁回男子訴訟請求。

 

郭某今年30不到,面容姣好,裝扮時尚。2004年底因工作需要認識了年長她近30歲的宋某。宋某衣著得體,談吐從容,加上保養得當,一點也不像50幾歲的人。郭某父親早逝,從小缺乏父愛的她被宋某成熟男人的氣質打動,二人半年后同居。宋某在社會上打拼多年,經濟實力不俗,將郭某照顧得不錯。然而此時宋某已有家庭,郭某與他苦戀兩年,期間還兩次墮胎,可宋某仍未兌現他結婚的承諾。20079月,郭某堅決要求與宋某分手。宋某多次苦苦挽回不成,眼看郭某就要成為別人的新娘,宋某心里也生出一絲惱怒。

 

宋某稱,這些年他在郭某身上投資了很多時間與金錢。他曾給郭某租了個月租金8000元的高檔小區居住,郭某家裝修時他給了郭某5萬,郭某家打官司時他又給了郭某4萬。20061115,郭某要在無錫買房錢不夠向他借錢,他直接轉帳給郭某20萬。這些錢給郭某并不是送給她,條件是郭某必須與他生活或結婚,現在郭某要嫁給別人,再接受這些錢就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屬于不當得利,應該將所得款項悉數返還,由于其他款項沒支付憑證,現只向郭某主張銀行轉帳的20萬元。

 

郭某聽了很委屈,郭某曾為宋某兩次墮胎,20061115是郭某的生日,宋某選擇此日匯款足以證明此20萬元是贈與給郭某作為生日禮物及營養費補償款。這20萬元并非宋某所言系不當得利。

 

無錫崇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二人在發生婚外情同居期間,原告于被告生日當天匯入被告帳戶20萬元,且在匯款用途一欄注明“購物”,被告亦接受了該款,顯然雙方對原告匯款給被告及匯款用途均有共識。原告以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為由,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證據不足,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