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張薔給付原告林先鋒貨款3794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6227日起,被告張薔因承建工地所需,陸續使用原告林先鋒的石子49車、黃沙44車。雙方約定:石子價格為460/車、黃沙價格為350/車,共計貨款3794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貨款未果,引起訴訟。庭審中被告張薔辯稱,材料單上黃沙、石子的單價和數量是真實的,原告所訴欠款屬實,但款項被告已經陸續付過了,還剩27000元未付。后因官湖鎮政府欠被告工程款,原告表示能夠向官湖鎮政府催來工程款,讓被告向其出具一張向官湖鎮政府借款的字據,并承諾無論向官湖鎮政府催款結果如何,原告不再向被告所要欠款告,但被告對此無證據證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結算的數額及時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故本院對于原告林先鋒要求被告張薔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張薔提出的已支付部分貨款和原、被告之間有協議,被告不需要支付貨款的抗辯意見,因被告對支付部分貨款的事實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原告對此亦不予認可,到庭證人沈永志僅證實知道原告林先鋒幫助被告張薔向官湖鎮政府催要工程款的事,但不知道原告林先鋒承諾不向被告主張貨款的情況,故本院對于被告張薔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