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郭蓉蓉返還原告章僚給付的彩禮11000元、兩輪摩托車一輛或4100元,并駁回原告章僚對被告黃勇的起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初,原、被告均系80后即1988年出生,雙方經媒人介紹認識后訂立婚約。2009619原告所在村的章疆、章林林、章林強一同去被告郭蓉蓉家,按農村習俗進行傳啟,給付被告彩禮11000元、豪爵牌兩輪摩托車一輛、金項鏈一條。價稅合計4100元。后因原告與被告郭蓉蓉性格不合而解除婚約,但被告未返還上述彩禮及物品?,F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返還彩禮11000元、摩托車一輛(或5000元)、金項鏈一條(或3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章僚與被告郭蓉蓉曾存在婚約關系?;榧s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事先約定,而非結婚的必經程序,對對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一方違反婚約,不負違約責任。但因婚約而給付彩禮等的行為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附解除條件的贈予行為。如果婚約解除,被告應返還相關財物,否則是一種不當得利的行為。因此,被告郭蓉蓉應當承擔返還原告彩禮的責任,所以被告郭蓉蓉應承擔返還彩禮11000元、豪爵牌兩輪摩托車一輛,若不能返還原物,應折價返還。因原告章僚未提供購買金項鏈的有關票據,致無法確認其質量、價格,所以對于原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