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己所有的客車租賃給他人使用,并收取押金,租賃結束后,押金拒絕返還,后租賃人訴訟主張返還押金承擔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2月,倪某將其所有大型普通客車租賃給小張使用,24,倪某收取小張租賃押金5000元,立有收據,租賃結束后,小張向倪某索要押金未果,遂具狀訴至本院,要求返還押金,并按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承擔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倪某將自己擁有的客車租賃給原告小張使用,收取押金,在租賃結束后,押金應當返還。借故不還顯屬不當。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還押金并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之請求合法,本院應予支持。遂作出限被告倪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小張押金5000元,并承擔從訴訟之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的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