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辭世不久,原來居住的房屋即被拆遷,老大獲得了安置房和巨額的補償金,未能獲得補償的其余四個弟妹心中不平衡,將老大告上法庭。24,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繼承糾紛,駁回了四個原告的訴訟請求。

 

父親方某與蔡氏育有二子三女,方大為長子。父、母親分別于20057月、20092月去世,留下約200平方米的房屋一處。20096月,長子方大與拆遷公司簽訂協議,獲得約39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經濟補償金30萬元。其余四名子女認為安置房和拆遷補償金是父母的遺產,四人均有繼承權為由將大哥告上法院。

 

得知自己成了被告,方大很氣憤,他當即向法院提出答辯稱:原住房屋確實歸父母所有的,但是在2004年時父母將房屋贈與了自己,兩個弟妹也在贈與合同上簽字進行確認。因此該房屋是個人合法財產,并非父母遺產。另外,父母當時贈與給房屋已不能實際居住使用,現在的房屋全部由自己出資拆除原房屋后翻建的,后來又經過兩次加建,才形成拆遷時的面積。四人在建房時分文未出,自然不能對房屋享有權利。兩個弟妹辯稱在贈與合同的簽名確系自己所留,但是當時他們只是在一張空白紙上簽的字,并不知道合同的內容。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方大翻建房屋時兩位老人尚在世,沒有證據能證明兩位老人對被告的翻建行為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兩個弟妹稱在贈與合同的簽名是在空白紙上所簽,明顯不符合常理,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因此不予采納。父母將房屋贈與長子的事實清楚,故四個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