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反暴拆”致人死亡案宣判
作者:逸凡 發布時間:2010-02-22 瀏覽次數:384
因拆遷條件談不攏,被告人吳曼琳的家人屢遭拆遷公司的人惡意騷擾和辱罵,終于,忍無可忍的吳曼琳向拆遷公司的人揮起了菜刀(該案曾在全國造成影響)。
宿遷市某房屋拆遷事務所有限公司承擔宿遷市宿豫區某小區宗地部分房屋拆遷實施工作。吳曼琳母親應某居住的房屋在拆遷范圍。被害人袁某為達到拆遷目的,帶領拆遷公司多人多次到應某家中,辱罵、威脅老人,砸壞其門窗玻璃、放火焚燒其家門前木柴,雙方發生肢體沖突,應某皮膚軟組織多處受傷,后應某兒子到家報警處理,袁某方帶人離開。迫不得已,應某最終搬到女兒吳曼琳家居住。
未達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吳曼琳家,指使手下人用強力膠水將吳曼琳家中防盜門鎖眼堵住,致吳曼琳家人須從窗口爬進爬出。
吳曼琳的兩個弟弟(另案處理)得知情況后,分別持菜刀、鐵锨趕至吳曼琳家門口保護姐姐,并與拆遷公司人員發生爭執。在室內的吳曼琳以為弟弟已經和拆遷公司的人打起來了,擔心弟弟吃虧,即擠開防盜門,持菜刀對站在門口的袁某頸部、頭部猛砍數刀,致袁某右側頸總動脈及頸內靜脈破裂后大失血當場死亡。
因鄰居報了警,吳曼琳殺人后簡單向家人交代了后事,即靜待民警將其傳喚歸案。
檢察機關以吳曼琳犯故意殺人罪向宿遷中院提起公訴。
但庭審中,吳曼琳雖對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同意給付被害人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但卻不同意“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其辯護人亦提出,被害人袁某有嚴重過錯;吳曼琳持刀砍擊被害人的行為是為了保護其合法的住宅權利,以及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屬于正當防衛,但屬防衛過當,應當對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吳曼琳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警察抓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吳曼琳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為達拆遷目的,多次對被告人方采取違法手段進行逼迫、恐嚇,給吳曼琳等帶來極大心理恐懼,后又到吳的合法住宅進行辱罵、砸門,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權利,并威脅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吳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動投案是認定自首的前提條件,吳曼琳雖然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處理,但其并無自動投案的言行,故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該行為反映出其主觀上愿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理,且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