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執行機制提升執行質效之我見
作者:施巍峰 發布時間:2010-02-22 瀏覽次數:769
近年來,全國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部署和要求,不斷探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各種措施和有效途徑,“執行難”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針對該問題的各項改革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徹底解決“執行難”問題仍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工程,下面本人就人民法院應如何完善執行機制提升執行質效,立足本職談一些淺顯的看法:
一、要建立一支思想作風正派、業務技能過硬的高素質執行隊伍,打牢規范執行工作基礎。
任何機制的創設與實施,人是第一要素。因此,要提高法院執行隊伍的整體素質,我們就要首先優化隊伍人員組成結構,摒棄和改變那種執行是體力活的錯誤思想。法院對執行隊伍要樹立一種積極向上的導向。即,把一些經驗豐富,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都過硬的同志充實執行隊伍,在年齡結構上要老中青優化組合,同時建立定期(以三年為宜)輪崗制度,使表現優異的同志在職級提拔上享有足夠的優惠,讓執行崗位變成人人喜愛的崗位。另外,我們要把強化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通過行之有效的教育來調動干警主動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再用嚴格的制度體系,規范干警的執行行為。比如,一是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不斷增強了拒腐防變的能力。二是樹立社會主義法治觀念,進一步提高為人民服務、為大局服務的自覺性。三是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開展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四是加強警示教育,利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進行教育,使干警認識到作為一名執行法官,在社會上有較高的社會和政治地位,國家給份工資足以居家無憂,一旦失足,自由盡失,整個后半生則毫無保障。其次,要求熟練掌握法律、法規,確保各種強制執行措施的正確運用。只有在不斷學習和實踐中提高綜合素質,使各自的知識儲備跟上執行工作改革的步伐,才能提升執行工作能力。只有這樣才能使他們所承辦的案件經得起事實與法律的檢驗,才能真正贏得了當事人的贊譽、社會的信賴。
二、落實現行規章,創新執行制度,提升執行管理水平,加速執行工作規范進程。
我們都知道,各法院執行條線各項規章制度、措施很多,創新的也不在少數,但真正落到實處的不多,有些新舉措只是為了吸引上級的眼球而已。所以,全市法院應該統一規范一些執行的流程和規范,并作為常抓不懈的一項重要工作來做,只有抓住落實這一根本,把規范化的制度落實到執行工作的每一個環節,才能真正做到提速提效。具體而言:
一是強化執限意識,堅決制止和杜絕消極執行行為。應該由針對性的專門制作“臨近期限案件催結單” 或《督察督辦案件管理辦法》,對綜合信息系統中臨近執限案件向承辦人發出催辦、督辦單,督促承辦人抓緊執行。
二是定期通案。執行長應該堅持每周至少一次對未結案件執行通案制度,以便及時掌握本組案件執行情況;局長在每月統計報表出來后,對全局案件通案一次,做到對全局案件了熟于心。對于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實行集體會診,共尋執行良策。
三是加強交叉執行制度的落實。對所立案件,除因查封、扣押、評估、拍賣(變賣)、和解等原因外,兩個月內未能執結的,一律交叉執行;凡當事人向上級法院或有關領導、監督機關提出信訪的案件,也一律換人執行;在全面通案的基礎上,對具有執行條件而未執結和當事人反映承辦人怠于執行的,隨時交叉執行。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人情案、關系案和怠于執行情形的發生。同時,建立交叉執行案件專項登記簿,每月對交叉執行案件進行講評,年終作為一項重要考核內容,以激勵案件執行。
四是成立重案組,辦理疑難案件。局、庭領導應該帶頭辦理重大案件,并安排專人負責涉府案件和受托案件的執行,以便協調處理,收效良好。
五是嚴格控制中止、終結案件。為了對當事人和自己負責,應嚴格要求各位承辦人按照省高院規定的案件中止、終結相關情形,窮盡執行措施;領導嚴把審批關,確保案件中止、終結符合規定。絕不能使之成為突擊結案,提升虛假執結指標的工具。可以采取1、嚴格控制執行局及每位執行法官的終結案件比例。要求全局全年終結案件比例應控制在20%的良性指標以內,執行法官的全年終結案件比例超過20%的,取消年終評先評優資格。2、凡申請執行人不認可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履行義務,不是處于真實意思表示同意終結執行,終結后短期內又可能要求恢復執行的,或申請執行人雖同意終結執行,但有可能信訪的案件一律不得終結執行。3、嚴格終結程序,凡擬終結案件,承辦人必須向院、局領導就案件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的心態情緒、終結后果等進行匯報,終結裁定由院長或分管院長簽發,凡院領導認為形式或實質要件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批。在制作終結執行裁定時,應將法院實際采取的執行行為和執行措施按照時間順序逐一詳細寫入裁定書中,增強終結執行的說服力,讓當事人信服,減少對法院執行的不滿。
六是嚴格管理執行款物交接,防止違法情形發生。在銀行設立執行款專戶。除個別情形,執行款需經領導簽字后由當事人直接領取外,執行款絕對不許經執行員之手交付給申請人。執行款須由被執行人交至本院財務部門,承辦人憑本院財務部門開具的交款憑證,開出執行款領取申請書,經局長簽字后,再由申請執行人憑執行款領取申請書到本院財務部門換具,然后由申請執行人憑借本院財務部門出具的領款條方可到銀行領到執行款。這一制度,看起來可能比較煩瑣,但可以有效地防止執行款物交接方面可能存在的違法情形發生。
七是嚴格講評制度,堅持每周一次講評會制度。總結本周工作,部署近期工作,做到工作有計劃、有重點;定期通報每位執行法官的收、結情況,執結率、標的到位率等主要考核指標公布上墻,形成你追我敢、人人爭先的競爭局面。
三、多舉并措,改善執行工作外部氛圍,提升執行新形象。
應嚴格要求執行員依照流程操作,注意執行方式、方法,講究執行策略與藝術,注重執行和解工作,執行行為進一步規范,終結執行措施窮盡讓當事人信服,只有這樣才能使得執行局和執行干警的整體社會評價得到很大改善。具體做法可以設定為:
一是進一步教育干警轉變工作作風,注意工作態度與方式,耐心、細致地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對可能信訪的案件,及時向院領導和中院報告,以便于及時掌控不穩定因素,化解矛盾。
二是實行專人執行涉府案件,以便利于統一協調處理。對涉案政府部門慎用查封財產、凍結帳戶等強制執行措施,以便減少矛盾,改善政府部門對法院執行的不良印象。
三是在來訪接待值班室設立每位執行員每周一天固定值班日制度,由執行局領導輪流帶隊值班,此舉架設了當事人與執行法官之間的溝通橋梁,以往那種當事人天天跑法院找承辦法官,天天見不到的情況基本杜絕了。只有加強相互理解,減少誤會,才能有效地化解可能引發的信訪。
四是必須轉變執行理念,強調人性化執行、和諧執行,改變過去那種單純追求執結率、為了結案而結案、案結事不了的狀況,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使執行工作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杜絕社會上存在的“法院執行局是高利貸者的保護傘、為惡人要債”的錯誤認識。
五是重大執行行動做到事先有預案,周密計劃,確保執行安全,減少夜間執行。
六是對社會廣泛關注、存在共性的案件,適時邀請新聞媒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監督執行,見證執行過程,推進執行公開,擴大法律宣傳,增加社會對執行工作的理解。
四、以提升整體調研能力為重心,建立創新、奮進的執行骨干體系。一是加強調研管理,在執行局內部設立以執行局負責人為組長的調研信息小組,制定調研信息工作計劃,組織完成對上級下達及本院、本部門確立的重點課題二是立足群體調研思路,以執行案件實體和程序問題以及執行工作管理為對象,將調研任務下達至執行局每位干警,強制性培養和提升執行隊伍的法律思維能力。同時,強化調研成果的轉化水平,不斷推進執行局的制度創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