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范雪琴醫療費項下限額2萬元;被告翟讓林賠償原告范雪琴此次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計57482.2元;被告邳州市騰達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翟讓林承擔的款項負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9301110許,原告范雪琴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岔河街至良壁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地下涵橋段,超越同方向被告翟讓林駕駛的蘇CT610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至地下涵橋南側時,發現無法超越即停車避讓,被告翟讓林發現原告停車與其車橫向距離二、三十厘米而繼續前行,其掛車左后輪與原告車輛右后尾相刮,致原告范雪琴摔落地下涵橋下,造成原告范雪琴受傷。經邳州市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范雪琴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翟讓林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范雪琴即被送往徐州市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34天,在該院支付醫療費50353.45元。2009113,原告范雪琴轉往北京博愛醫院繼續住院治療40天,支付醫療費49714.36元,至此,原告范雪琴累計支付醫療費為100067.81元,此間,被告翟讓林僅支付醫療費3500元,其余損失未付。另查明,被告翟讓林系蘇CT610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蘇CV695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的實際所有人,將該車輛掛靠在被告騰達公司名下經營運輸業務。且已將該主、掛車分別在聯保徐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范雪琴因該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關于原告主張賠償的醫療費100067.81元,該款項系原告自事故發生后至20091213期間支付的醫療費用,均有合法的醫療費票據及醫療文證予以證實,故應當予以認定和支持。對于原告先期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314元及營養費730元,均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鑒于被告翟讓林已將其所有的主、掛車均在被告聯保徐州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聯保徐州支公司應在兩個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剩余損失由事故雙方按責分擔。被告騰達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被掛靠單位,收取該車輛的管理費用,享有對該車輛的管理和運營利益,故應當對被告翟讓林承擔的責任限額負連帶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