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面臨“離婚” 法院調解化矛盾
作者:黃立威 發布時間:2010-02-09 瀏覽次數:340
江蘇省南通港閘區法院于
原告李某與被告高某(女)系再婚,雙方自1981年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領取結婚證。1994年,雙方共同創辦幼兒園,高某任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因感情不合雙方分居至今,而該幼兒園已逐漸發展成為南通市最具規模的民辦幼兒園之一,擁有員工五十余名,注冊資金800萬元。李某起訴要求對幼兒園財產進行評估,并將其應得的部分捐獻給婦聯,而被告認為此舉將影響幼兒園的正常運轉,且原告無權處分幼兒園的財產權,雙方爭議頗大。為保障幼兒園的存續和發展,結合幼兒園的經營和財產情況,法院力促雙方當事人在維持幼兒園現狀的前提下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調解協議:該幼兒園所涉財產權益、經營管理權、投資回報及債權、債務等權利與義務均由高某個人享有和承擔,高某分期向李某支付120萬元作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