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活動的多元化,公司的種類、數量不斷增長且發揮的作用日益重要,公司印章的價值也日益顯現。王某為一己之私,多次偽造公司印章。近日,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王某管制一年。

 

2005年,王某為承接工程及收取工程款,偽造“南通市某公司”印章、“南通市某辦事處財務專用章”和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的印章,并在承接“某排水工程”、“某商住樓工程”、“某賓館改擴建工程”時使用。2006年,王某偽造“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等印章,并在收取“某工業園工程”工程款時使用;偽造“某勞務有限公司”印章、“某勞務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公司法人代表“秦某”的印章,并在承接“某綜合項目工程”時使用。2008年,王某偽造“某勞務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并在收取“某花園工程”工程款時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鑒于其在庭審中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