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被告林某因駕照過期,未投保險,撞傷他人后被法院判決賠償原告鄒某損失35萬余元。

 

20093219時許,林某駕駛無號牌“大陽”二輪摩托車由西往東行至莫城燕涇路段時與對向鄒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相撞,致使林某、鄒某二人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事故后,交警部門對該事故進行了調查,并于200947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林某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無牌照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行至事故地占道行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認定林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鄒某不負事故的責任。后經鑒定,鄒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外傷,其損傷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七級傷殘;腹部受傷,其損傷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于是鄒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某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經過調查,法庭查明“大陽”二輪摩托車系被告林某所有,該車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其他商業保險。法庭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林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符合事實和法律,且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法庭予以確認。因被告的摩托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故被告應在強制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庭判決被告林某賠償原告鄒某損失356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