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邳州市某鎮(zhèn)政府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學霖工程款286000元及利息。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7月21日,原告張學霖以江蘇天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名義與被告某鎮(zhèn)政府簽訂了建筑裝飾園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被告某鎮(zhèn)政府將其古銀杏姊妹園及林趣園大門建設工程承包給江蘇天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進行施工建設,合同價款68萬元,工程竣工日期為2004年9月9日,三包期限為兩年,工程結算方式為施工隊伍進入施工現(xiàn)場后三日內(nèi)付30%,工程進展50%付20%,工程進行90%付款20%,工程驗收合格決算結束付20%,余款10%作為質(zhì)保金在保質(zhì)期滿后付。合同簽訂后,原告張學霖即組織相關人員對上述工程進行了施工建設,2004年9月16日工程竣工,同年10月28日通過驗收結算,工程決算價款為88萬元,此間,被告某鎮(zhèn)政府已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項雙方于2008年7月29日進行了結算,欠工程款為286000元,被告于當日出具了欠據(jù)予原告張學霖。后經(jīng)原告催要未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張學霖作為不具有資質(zhì)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zhì)的施工企業(yè)與被告簽訂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引起的訴爭原告應當承擔相適應的責任。被告某鎮(zhèn)政府作為工程建設單位,應對該欠款承擔全部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問題,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應付工程價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以建設工程實際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計算工程欠款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對逾期付款的計付標準沒有約定,故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予以計算,時間應當從2004年10月28日驗收結算的次日起即同年10月29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決算價款10%的保修金即88000元,自保修期滿2年后即自2006年10月29日起保修金予以計息。據(jù)此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