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謠言吞惡果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葉惠 陶敬淵 發布時間:2018-01-18 瀏覽次數:384
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薛某在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捏造謠言,中傷他人,在受到了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后,受害人又將其訴至法院。
2017年7月,薛某將一段視頻發布在其微信群聊中,并配上了低俗、淫穢文字,指向受害人陸某。一個月后,陸某發現后報警,經公安機關調查,薛某自認視頻是他人轉發給她的,對于視頻的真偽及視頻中的對象均不清楚,因好奇、好玩將視頻發至微信群聊中。公安機關遂對薛某作出行政處罰,對其行政拘留三日。
陸某認為因此受到了較大的精神損害,遂將薛某訴至法院,要求薛某在權威媒體上對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薛某在無事實根據的前提下,以發布視頻并附文字的方式,損害了原告名譽、降低其社會聲譽,造成一定影響,應當認定為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對其賠禮道歉,應予支持,但賠禮道歉的范圍應與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一致。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的請求,原告未能舉證其受到的精神損害,結合本案實際,被告薛某除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外,已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原告的權益已能得到平衡,足以彌補其精神損害,故對于該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薛某以書面形式向陸某道歉,并在微信群內公布內容,以消除對原告的負面影響。
法官釋法: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薛某在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就以捏造謠言的方式誹謗他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且其承擔過行政責任不影響其承擔的民事責任。對于原告的精神損害主張,未有證據證實,故法院難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