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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0日上午,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在宿豫區新莊鎮杉荷園社區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狩獵案。庭審吸引當地群眾、新莊中學部分師生、宿遷市綠色環境保護協會、新聞媒體等100余人旁聽。法庭經過審理,當庭以非法狩獵罪對被告人王某松、王某祥分別判處拘役三月、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該案是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掛牌后巡回審理的首例案件。

被告人王某祥、王某松系叔侄關系。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松、王某祥駕駛摩托車從沭陽縣沭城鎮到宿遷市宿城區大羅村西南組北側農田、李莊組南側農田內,用捕鳥網、鳥籠等作為工具,并在捕鳥網下撒上稻谷,以事先非法獵捕的2只小鳥作為誘餌,非法獵捕野生小鳥90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的92只小鳥均為黑尾蠟嘴雀,屬于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動物)。其中已死亡2只,被公安機關掩埋處置,另外90只均成活,全部被公安機關放生。

案發后,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松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于次日帶被告人王某祥投案,二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分別自愿交納野生動物救助資金1000元、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松曾因在沭陽縣投殺二級野生鳥被本院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松、王某祥違反狩獵法規,獵捕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王某松、王某祥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松在犯罪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規勸、帶領同案犯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系自首和立功,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祥在犯罪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結束后,宿城區法院副院長施華宣講《讓幸福的大道一直延伸》,從生物多樣性的意義等多個角度進行宣傳

新莊鎮副鎮長張大敏就如何進一步加強新莊生態特色鎮建設保護鳥類棲息地進行宣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