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拖欠加工費,債主要求個體工商戶與經營者共同償付,人民法院是否應當準許?近日,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加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模具廠支付原告加工款12萬余元,經營者周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3年至2015年期間,原告與被告某模具廠發生模具加工業務往來。經營者周某向原告出具《付款協議》,確認2013年至2014年期間結欠原告加工款166000元,被告后僅支付80000元,尚欠原告加工款86000元。2015年,原告繼續為被告加工模具產生加工款4萬余元。原告拖欠上述加工費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模具廠及其經營者周某共同償付加工費1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模具廠系個體工商戶,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經營者周某應當以其財產進行承擔。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

個體工商戶在我國經濟活動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有的當事人卻對個體工商戶的相關法律規定知之甚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第五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因此,以個體工商戶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謹慎對待其法律風險。